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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自首應該如何處罰?

如果自首應該如何處罰?

一、自首應該如何處罰

根據新刑法第67條的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這一規定,首先應當理解是在立法中對於自首犯從寬處罰的根據。如果對自首犯不能正確地適用刑罰,那麼正確認定自首就失去了意義。下面僅就司法實踐中的幾個情節談一下對自首的處罰原則。

(一)、要考慮法定的從重、從輕情節。具有法定從重情節,特別是具有法定應當從重情節的,一般應當從重處罰,可不考慮自首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具有法定從輕情節,如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防衞過當犯、未成年人犯、犯罪中止等,應當將自首情節與其他法定從輕情節綜合考慮,確定具體的刑罰。

(二)、從犯罪的輕重考慮。一般來講,犯罪較輕的,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犯罪較重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罪行特別嚴重、犯罪手段極為惡劣、後果特別嚴重、民憤極大或犯罪之前,即預謀犯罪後投案,鑽法律的空子的,可不從輕處罰。

(三)、從自首者的人身危險性考慮。自首者人身危險性大的,如慣犯、累犯、再犯等犯罪惡習很深者可以不從輕,或從輕幅度小一些;對於人身危險性小的偶犯、初犯等,則可以從輕,且幅度可適當大一些。因而,相同的自首情節,可能會因自首者的人身危害性不同而受到不同的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自首的成立條件

根據刑法第67條規定,自首分為一般自首和特別自首兩種。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

特別自首,亦稱準自首,是指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

1、一般自首的成立條件

(1)自動投案。所謂自動投案,是指犯罪分子於犯罪之後,被動歸案之前,自行投於有關機關或個人,承認自己實施了犯罪,並自願處於所投機關或個人的控制之下,等候交代犯罪事實,並最終接受國家的審理和裁判的行為。

(2)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分子自動投案以後,只有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才能足以證明其具有真誠悔罪的表現。所以,能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成立的一個重要條件。

2、特別自首的成立條件

根據刑法第67條第2款的規定,特別自首的成立條件:

(1)特別自首的主體必須是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這裏的強制措施是指我國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拘傳、取保侯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等措施。所謂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已經人民法院判決,正在被執行所判刑罰的人。只有上述三種人,才能構成特別自首的主體。

(2)必須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這有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所供述的必須是本人已經實施但司法機關還不知道、不瞭解或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二是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所供述的罪行在犯罪性質或者罪名上與司法機關已經掌握的罪行不同。

如果供述的是司法機關尚未掌握同種類的罪行,不視為自首,但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自首與立功都屬於法定量刑情節,而這也是法官在判刑處罰的時候必須要考慮到的情節,但實際是否成立自首或者立功,還需要作出相應的認定。其中,對自首的認定,需要把握住“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兩個方面。而具體在自首當中,實際也區分為了一般自首與特別自首,這是需要格外注意的地方。

標籤:自首 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