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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案自首如何認定

一、自動投案的時間
自動投案的時間,是在犯罪以後,犯罪被發覺之前,或者是犯罪之後,犯罪已被發現的期間。具體説來,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犯罪事實和犯罪人均未被發覺;
2、犯罪事實已被發現,犯罪人尚未查清;
3、犯罪事實已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而被有關組織查詢、教育之後;
4、在犯罪事實和犯罪分子均已被發覺,而司法機關尚未對犯罪分子進行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以前;
5、犯罪之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
6、經查證屬實,確實犯罪分子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的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凡在上述幾種時間內投案的,都屬於符合關於自首投案的時間的規定。
二、可以投案的地方
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公、檢、法的派出機構;公、檢、法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犯罪人所屬的國家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如果在農村,包括犯罪人所屬的鄉、權政府及其治保組織。城鎮的無業居民、未就業的未成年人犯罪的,除了向司法機關、所在街道組織投案外,還可向其親屬、父母所屬的機關、單位投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投案自首如何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