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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訊證換押

法律2.59W
提訊證換押
提訊證換押
《實施辦法》第四章,其中第二十三條第二款:

“因偵查工作需要,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所辨認罪犯、罪證或者起贓的,必須持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領導的批示,憑加蓋看守所公章的《提訊證》或者《提票》,由二名以上辦案人員提解。

”第三款接着講:

“不符合上述兩款規定的,看守所應當拒絕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在第二十四條:

“對於轉送外地或者出所就醫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捕獲的看守所逃犯,必須實行武裝押解。

押解任務由看守幹警帶領武警執行。

押解工作應當根據被押解的人數保證安全的需要,配備足夠的押解力量。

押解途中,必須提高警惕,嚴加看管,防止發生脱逃、行兇、自殺等意外情況。

需要中途寄宿的,憑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證明文書,由當地看守所協助羈押,不準被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旅店。

如果距離看守所太遠,應當商請當地公安派出所、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民兵組織協助並安排適當住處,確保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