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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訊提解證換押

法律2.39W
提訊提解證換押
《提訊提解證》的辦理和使用

辦案機關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送看守所羈押時,應當在《拘留證》或者《逮捕證》上註明法定羈押起止時間。看守所在辦案機關的《提訊提解證》上加蓋提訊專用章,註明法定羈押起止時間。

換押後,看守所憑接收機關的《換押證》在其《提訊提解證》上加蓋提訊專用章,註明法定羈押起止時間。

對羈押期限變更的,不需要重新辦理《提訊提解證》,但需在《提訊提解證》上註明新的法定羈押起止時間和變更原因,所標註內容應當與《變更羈押期限通知書》中內容一致。

對死刑複核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憑第二審或者第一審人民法院的《提訊提解證》對被告人進行現場提訊或者遠程視頻提訊。其中進行現場提訊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人員應當同時出具有效工作證明。

對超過《提訊提解證》上註明的法定羈押起止時間,沒有《提訊提解證》,或者《提訊提解證》中註明的提解出所情形不符合有關規定,辦案機關要求提訊或者提解的,看守所應當拒絕提訊或者提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