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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用換押證嗎

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用換押證嗎

一、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用換押證嗎?

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不用換押證,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需材料有:

1、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

2、同案卷材料、證據;

3、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二、犯罪嫌疑人換押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關於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換押制度的通知》

為正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依法及時、準確地打擊犯罪,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尊嚴,加強執法監督和制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現就看守所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換押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變更刑事訴訟程序的,均應辦理換押手續。即: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偵查終結後人民檢察院決定受理的,人民檢察院審查或者偵查終結後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的,以及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

在遞次移送交接時,移送機關應當填寫《換押證》,並加蓋公章隨案移送;接收機關應當在《換押證》上註明承接時間,填寫本訴訟階段的法定辦案起止期限,加蓋公章後及時送達看守所。看守所憑《換押證》辦理換押手續。

(二)看守所辦理換押手續或者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應當在接收機關或者送押機關的《提訊證》或者《提解證》上加蓋公章,並註明法定辦案起止期限。

《提訊證》或者《提解證》每次辦理一份,用完續辦。

(三)依法延長、重新計算羈押期限的,不需要辦理換押手續,但是辦案機關應當及時將新的法定辦案起止期限書面通知看守所,依照上述規定重新辦理《提訊證》或者《提解證》。

對於犯罪嫌疑人來講,並不是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以後就會把犯罪嫌疑人關押到檢察院的看守所當中,所以在這個階段沒有必要製作換押證,因為批捕以後還是繼續關押在原來的看守所。況且檢察院如果不批捕的話,公安機關還得先釋放了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