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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糾紛被告能否要求損害賠償

法律2.61W
離婚糾紛被告能否要求損害賠償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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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後能否要求離婚損害賠償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四種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即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這就是我國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不予支持。

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與去法院提起離婚是,在流程上面是有很大的差異。相比之下,去民政局離婚的流程要簡單一些,也能更加快速的解除婚姻關係。因此,很多時候夫妻離婚往往都會優先選擇協議方式離婚,若是無法協議離婚,才會考慮去法院提起離婚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