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離婚損害賠償,哪些情況可以要求離婚賠償
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在夫妻離婚需要解除婚姻關係的同時,其中無過錯的一方當事人依法要求有過錯的當事人作出的賠償。但這樣的要求也是要滿足了規定的條件之後,那麼才會得到支持。如果對方的過錯情形只是一般的生活過錯,而並非是法定過錯的話,自然就無法要求過錯方進行賠償。
一、什麼是離婚損害賠償
從損害賠償我們可以得知,只有在對方有錯誤的前提下,才可以要求賠償的。那麼,我們所要講述的離婚損害賠償,就是在婚姻關係中,夫妻一方的過錯而對對方所造成的傷害,在此情況下,另外一方可以向對方要求補償的情況。此外,還有一個大前提,就是雙方已經達到了要離婚的地步,也就是説在離婚時,對方可以根據過錯方的過錯,要求過錯方對自己所造成的損害予以賠償。這是對婚姻中無過錯一方的保護措施。但是,並不是一有過錯就可以要賠償,要符合法律所規定的一些條件,下文將予以講述。
二、什麼條件下可要求離婚損害賠償
這裏所説的離婚損害賠償,也是一種侵權行為的補償。因此,在要求賠償的時候,就和侵權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基本是一致的,主要包括以下的條件:
(一)過錯方要存在違法行為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的規定,可以構成離婚損害賠償的行為包括:
1、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包括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或者以夫妻關係持續地共同居住。
2、實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員。這裏的家庭暴力,就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3、遺棄。一般情況下認為遺棄是同居義務或扶養義務不履行,或是指不履行同居義務或家庭生活費用負擔義務。具體的認定要根據具體案例進行劃分。
(二)要有損害結果的存在。因為只有在損害結果存在的情況下,才可以要求賠償,因此,在損害結果上就要求去搜集證據加以證明。對於離婚案件的損害賠償,損害也是很難界定的,要根據具體的案件加以分析,看該損害是否到達要求賠償的程度。
(三)因損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也就是説,在離婚損害賠償案件中,過錯方的過錯行為要是導致離婚或是損害的直接原因。這樣,才會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符合證據鏈的要求。以上是對於離婚損害賠償的前提條件的列舉,要提出離婚損害賠償就必須符合上述的條件。
我們發現在很多離婚案件中,其中一方往往都會要求另一方當事人作出賠償,然而這樣的要求有些情況下會得到法院的支持,而有些時候卻不會。在主張離婚損害賠償的時候,主要還是要看是否符合規定的條件,自然在符合條件的時候,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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