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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糾紛損害賠償請求

法律1.31W
離婚糾紛損害賠償請求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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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離婚損害賠償有哪些條件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九條規定,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於當事人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由此可知,因上述原因導致離婚,提出損害賠償的:

(一)必須是合法婚姻關係中的無過錯方,如雙方都有過錯,一般不支持過錯損害賠償,並且,這裏的過錯應該指導致離婚的婚姻法46條規定的四種過錯,而非整個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這四種過錯。如夫妻之間曾經一方有過錯,但是對方已經諒解,並繼續夫妻關係很長時間之後,如發生離婚訴訟,不應該將曾經的過錯作為抗辯理由。

(二)必須是最終判決准予離婚的,人民法院才可以判決過錯損害賠償,如果判決不準予離婚,不應該判決過錯損害賠償;

(三)必須是在提出離婚時提出,即:離婚才能提起賠償,賠償必須在離婚的前提下提出,只提賠償不提離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必須是針對合法婚姻關係中的過錯方,即配偶,不能向影響夫妻感情的第三者提出損害賠償。在《婚姻法》修改過程中,曾經有一種意見認為,應該對第三者施以懲罰,或者確立無過錯方可以向離婚訴訟中第三者請求損害賠償,最終因為法律概念不好界定,證據難以獲得,以及避免激化社會矛盾,最終沒有對第三者賠償作出規定,後來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對此也沒有規定。

如果提出離婚的是有過錯方,而無過錯方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單獨提起損害賠償,如果在一審沒有提出,在二審時還可以提出,人民法院可以調解,調解不成,離婚後一年內可以另行起訴,提出損害賠償。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於當事人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