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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平等協商集體合同制度

法律2.94W
工會平等協商集體合同制度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説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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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工會平等協商集體合同制度是什麼?

所謂集體合同,又稱團體協約、集體協議等,是指工會或者職 工推舉的職工代表代表職工與用人單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勞動 報酬、工作條件、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社會保險 福利等事項,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進行協商談判所締結的書面協議。 《勞動合同法》第51條規定: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 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 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 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 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 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可見,作為一種契約關係,集體合同是 集體協商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