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徵地拆遷 > 政策法規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土地會私有化嗎?

一、關於他們所擔心的問題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土地會私有化嗎?

首先,土地私有化,不是發生社會動盪的根本原因。

有這個擔心的人很多,我們在學習中國歷史的時候,通常能見到這樣的表述:“到了王朝後期,土地大都集中在貴族、官僚和地主手中,人民飢寒交迫、流離失所,再加上連年災荒,農民紛紛發起暴動。”這樣的表述給我們的印象是,土地私有化會造成土地兼併,最後農民的土地都被官僚和地主奪走了,從而造成社會動盪。

要分析這個問題,需要對古代的税制有一個大致的瞭解。我先以流民現象最嚴重的唐、明兩朝為例,來了解土地兼併的原因。

這兩個朝代的税制都是以租庸調製(唐朝)或類似租庸調製(明朝)為主(雖然兩個王朝中、後期都分別實行了類似攤丁入畝制的“兩税法”和“一條鞭法”,但由於保守勢力的干擾,都沒有取得實質性的成功,直到清朝雍正朝才得以徹底實施),租庸調製是以均田制的推行為基礎的賦役制度。此制規定,凡是均田人户,不論其家授田是多少,均按丁交納定額的賦税並服一定的徭役。租庸調定須均田制的配合,一旦均田破壞,租庸調法則失敗。到了朝代的中後期,由於人口增加,公家已無土地實行均田制,男丁所得土地不足,又要繳納定額的租庸調,再加上內外戰爭導致的兵役負擔的加重,使農民無力負擔,大多逃亡。這類税制可以做個比喻:某地有一户農民和一户地主,農民和地主家的男丁都是5人,農民家的土地是50畝,地主家的土地是5000畝。按照租庸調法,由於人丁數相同,兩家承擔的税賦是一樣的,而農民家庭由於地少、收入和積蓄都少,如果出現天災、家庭人口增長過快而得不到新增土地或朝廷税賦加重等情況持續發生的時候,所增加的開支超出了承受能力,他們就很容易出售自己的土地,而在當時重農輕商又沒有工業化解決大量就業的環境下,淪為流民就是很正常的事了。而流民現象正是社會動盪的根源。相反,地主由於有大量的土地,收入較多,税賦壓力又小,積蓄多,購買土地以增加自己的土地擁有數也就很自然了。

可見,引發社會動盪的根源,不是土地私有化,而是那種按人丁數來收税的税賦制度。現在,那種按人丁數徵税的制度,早已湮沒在歷史的塵埃裏了,而廣大的農民兄弟也早已擺脱了當時那種對土地的高度依賴(從現在的各大城市裏活躍着的農民工兄弟的數量來看,是完全也以證明的)。所以沒有必要擔心土地私有化會帶來流民現象。

其次,也有人擔心會出現類似英國那樣的“圈地運動”

且不去説圈地運動是不是真的造成了”人間慘劇”,也不説第一次工業革命給英國經濟帶來的巨大發展。只説圈地運動到底是不是因為土地私有化造成的?圈地運動是新興資產階級、地主和貴族依靠國家機器,強迫農民服從圈地法案的歷史性事件。這個事件本身恰恰是由於土地私有化制度被破壞的結果。土地私有化意味着土地產權的轉讓必須建立在不違背土地所有者意願的基礎上,任何人、組織、政府都不能違背土地所有者的意願強行佔有他人的土地。所以,圈地運動的發生是由於當時法治環境不完善所造成的。相反,如果不是因為土地私有化,新興資產階級、地主和貴族圈起地來只會更加的肆無忌憚,他們只需要直接使用暴力把農民從土地上趕走就是了,而不需要大費周章的通過議會頒佈多達4763件的有關圈地的法案,所以土地私有化不僅不是導致圈地運動的原因,正相反,它是保護農民土地所有權的一個屏障,儘管這個屏障在當時還很脆弱。因此,如果要避免圈地運動所造成的“惡果”,不僅不能沒有這個“屏障”,還必須使用法治做為鋼骨架,把這個“屏障”加高、加固直至堅不可摧!

再者,也有人擔心土地私有化以後會增加城鄉建設用地的開支,進而造成公共總開支的劇增,以致難以承受。

這一點完全不用擔心,理由如下:

土地私有化以後,城鄉建設用地必須按市價購買,打破了政府對土地市場的壟斷。而土地私有化也必然吸引大量的資金、人才投向農村,就會減少城市的就業壓力,釋放住房剛需。這樣,一方面打破了壟斷,另一方面住房剛需又得到釋放,那從整體來看,土地價格自然也會降下來。

相對於無償劃撥,公共設施建設用地需要按市價購買會增加用地成本是肯定的,但增加用地成本,未必就會增加公共建設開支。因為,一方面如上所述,土地私有化后土地的價格本身會下降;另一方面由於增加了用地成本,在沒有了土地財政的依賴,公共設施建設必須依靠税費收入的情況下,政府建設起公共設施來也就難以像現在這麼任性了。公共建設開支是需要税費來支撐的,而加税的難度顯然遠遠大於精簡項目。再者,由於農村土地私有化會分流部分城市的人口,對公共建設的規模和數量的增長也會那相應的減少,甚至出現負增長。

因此,土地私有化以後雖然會增加城鄉建設用地的開支,但總的開支未必會增加。

另外,釘子户對公共建設項目的干撓不會如想象中的那麼大。

因為,對於出售土地的人來説,公共建設項目雖然會佔有自己的土地,但因為是一個自願的交易,被佔有的這部分可以得到一個自己滿意的價格,而因為有公共建設項目的緣故,靠近這部分其餘土地的價值也能得到一定的提升,只要這個土地所有者不是一個非理性的人,一般這個帳還是能夠算得清楚的。即使是全部的土地都被佔有,因為有一個自己滿意的土地出讓收入,在離公共建設用地稍遠點重新購置土地或做其他發展也是未嘗不可的。這樣,釘子户只會是極少的。如果萬一出現漫天要價或因各種原因拒絕出售的情況,那天下之大,也不是換不了地方或繞不過去的。

二、土地“兼併”是好事

這裏講的土地“兼併”不是指類似“圈地運動”那樣運用國家機器、通過暴力、脅迫的手段使土地集中在少數特權者手上的過程,而是指在不違背當事人意志的前提下,通過開放的市場交易,在價格槓桿的作用下,土地慢慢的集中到那些能將土地價值最大化的人手上的過程。

之所以説土地“兼併”是好事,我是基於以下兩個方面的原因。

1、並不是所有擁有土地的人都能經營好土地。他們之中的某些人可能是種田能手,有的可能是個好工匠、也有人通過自己的努力成為了企業家、科學家、律師、公務員等等,這裏面能夠將土地的價值最大化的只有少部分,只要不加限制,他們大都會作出理性的選擇,或買、或賣、或出租、或租賃,轉讓雙方都能將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土地自然會逐步集中到到那些能將土地價值最大化的人手上。而對於社會來説,土地利用率的提高,土地的價值得到了更為充分的體現,從而極大地增加了社會的財富總量。相比現在農村土地的大量拋荒,孰優孰劣,不言自明。因此,土地“兼併”對社會、對個人都是好事。

2、當今世界早已進入了農業現代化的時代,大規模、機械化集團化農業以其高科技、低成本的優勢,正在逐步佔領世界農產品的市場,如果限制土地“兼併”,仍滿足於農耕文明時期的小地塊經營模式,一定會被市場所淘汰。只有緊跟形勢、開拓創新才可能在世界農產品市場立於不敗之地。現在政府也正在做這方面的工作,國務院關於印發全國現代農業發展規劃(2011—2015年)的通知[國發〔2012〕4號]文件中就提出了:要“大規模開展高標準農田建設。按照統籌規劃、分工協作、集中投入、連片推進的思路,(略),加強新增千億斤糧食生產能力規劃的田間工程建設,開展農田整治,完善機耕道、農田防護林等設施……。”但用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美國經濟學家弗裏德曼的話説就是:花別人的錢辦別人的事最沒效率,花自己的錢辦自己的事最經濟。這類政府行為缺少價格槓桿的作用,所以通常是成本巨大而又效率低下的,即使能迅速完成農業規模化大生產,其可持續性以及後遺症也是令人懷疑的,這點遠的從五十年代的人民公社、合作化、大鍊鋼鐵所造成的的災難性後果,近的從房地產、汽車、光伏等等產業的現狀可以看出。只有在土地私有化的前提下,發揮價格槓桿作用,在自由市場的環境下建立大規模、機械化集團化農業才是切實可行的。

3、當然,也不是所有的地區都適合建立大規模、機械化的農業,比如丘陵地帶、山區等等,那這些地區的土地擁有者完全會在獲利的衝動下,想到改變土地用途以增加收入的辦法來。即使仍然從事農業生產,他們也可能發展出適合本地區環境的特色農業來。或者像日本和台灣地區一樣,通過組建自治商會、農會,把分散的農户組織起來,協同生產與銷售,也同樣能達到規模農業的效果。

三、當前農村問題的成因分析和緊迫性

無恆產者無恆心,農村的土地不是自己的,自然沒有人願意在別人的土地上做長久的打算,再加上“包乾到户”導致的小地塊種植的弱點和農村資金投入的嚴重不足,抵禦不了大規模、機械化農業的衝擊,農民依靠土地獲得的收入難以維生,農田水利設施的荒廢又使得這種情況進一步的惡化,大量的農村青壯年勞動力離鄉背井的去城市、工礦企業謀生。大部分的農村呈現空心化發展的態勢,從而引發了一系列的問題:土地繼續荒蕪,祖祖輩輩用血汗構築的農田水利設施進一步毀壞,鄉村社會治理結構名存實亡,教育、醫療、養老、道德、風俗等問題一個比一個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