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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舉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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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舉證期限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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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勞動糾紛舉證期限是多久喃?


用人單位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以及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發生勞動爭議的,將負舉證責任。
  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提供的證據持有異議或者予以否認的,勞動者應當提供相應反證據。在舉證期限上,將仲裁委員會指定的舉證期限由原來的“不得少於十五日”修改為“不超過十五日”。證人出庭作證條件得到了放寬,今後,經許可,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只要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即可。另外,省勞動人士還介紹,對於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仲裁委員會審理時一般不組織質證。但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足以影響案件公正處理並經仲裁委員會同意的除外。經開庭審理,仲裁委員會要求承擔舉證責任的當事人補充相關證據的,當事人應當在仲裁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提供,不受前款舉證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