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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 保密義務 期限

法律2.31W
勞動合同法 保密義務 期限
勞動合同法保密義務期限是多久?
任何義務的履行幾乎都有一個期限,針對商業祕密保護期限亦是如此,那麼勞動合同法保密義務期限是多久,我國至今還未制定統一的商業祕密保護法,有關商業祕密的基本法律也未明確規定如何確定保密義務的期限,但根據《合同法》的誠實信用原則和勞動者對單位的忠實義務,保守商業祕密的義務屬於法定的義務,權利人與義務人即使沒有約定保密期限,只要該項商業祕密未被公開,仍然具有經濟價值,且權利人對其採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屬於法律意義上的商業祕密,則知悉該商業祕密的單位和個人就應當繼續履行保密義務,直到該項商業祕密公開為止,即當事人保密義務的期限與商業祕密的存續期限相同。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依約定。 各地方根據本地的具體情況,在不違背立法原則和上位法的前提下,對商業祕密的保密期限作出了不同的規定。如: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業祕密案有關問題的意見》第十四條規定,保密義務的期限與商業祕密存續的期限相同; 《廣東省技術祕密保護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在技術祕密保護期限內,勞動合同終止的,當事人仍負有保護技術祕密的義務; 《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祕密保護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保密期限為技術祕密的存續期。在保密期限內,員工和業務相關人有保密義務,但該技術祕密已經公開或者另有約定的除外。第十四條規定,企業可以根據技術祕密的生命週期長短、技術成熟程度、技術潛在價值大小和市場需要度等因素,自行確定其密級和保密期限。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寧波市業技術祕密保護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可以根據技術的生命週期、成熟程度、潛在價值和產品市場需求等因素,自行確定保密期限。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珠海市企業技術祕密保護條例》第十條規定,企業可根據技術的生命週期、成熟程序、潛在價值和產品市場需求等因素,自行確定技術祕密的保密期限;沒有確定的,保密期限為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