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過程中股權能否轉讓
可以。
對於公司解散過程中的股權轉讓,人們常常抱以懷疑的態度,似乎公司進入解散狀態後,股東便不可以進行其股權的轉讓。
其實,股權存續期間與公司存續期間相伴隨,股權隨公司主體設立而生效,亦隨公司主體消失而失效。
正如人們所知,公司解散僅是引發公司清算進而消失的法律緣由,自公司解散至消失將有一個過程,甚至還會是漫長的過程,公司解散並不等同於公司的消失。
故公司解散期間,股東可以繼續行使其股東權利,如查閲帳簿的知情權、剩餘財產分配權、以及終止解散而恢復公司的權力等,其中當然也包括股東轉讓其股權的權利。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 公司解散原因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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