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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維持的以誰為被告

法律1.41W
行政複議維持的以誰為被告
行政複議維持的以誰為被告
複議機關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如果當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以複議機關和原行為機關為共同被告。因為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後,複議機關作出維持決定的,應當以複議機關和原行為機關為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