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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為行政複議的被申請人

法律2.18W
成為行政複議的被申請人
行政複議被申請人
1 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 2 行政機關與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共同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的組織為共同被申請人,行政機關與其他組織以共同名義作出具體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下級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經上級行政機關批准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批准機關為被申請人。行政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或者其他組織,未經法律.法規授權,對外以自己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該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