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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的適格被告

行政複議的適格被告

瞭解民事辦案流程,能清楚我國整個民事訴訟流程,以及在訴訟過程中才知道什麼時間該做什麼。而刑事案件中需要了解多一點公安機關的辦案流程,才知道公安機關傳喚你並不一定是違法了。不同類型的訴訟中,司法人員的具體辦案流程要求不同,分別是用各自的訴訟法。比如,民事案件中依據《民事訴訟法,而刑事案件中則依據《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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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申請行政複議適格被告嗎?

根據《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48條第1款規定行政複議適格被告,行政複議機關應當決定駁回行政複議申請的情形有兩種:(一)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機關受理後發現該行政機關沒有相應法定職責或者在受理前已經履行法定職責的;(二)受理行政複議申請後,發現該行政複議申請不符合行政複議法和本條例規定的受理條件的。針對駁回複議申請的行政複議決定,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確定哪一個機關為被告,《行政訴訟法》及《若干解釋》均沒有明確規定,給審判實踐帶來一定的困惑。筆者試做以下分析,以期能夠破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