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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關於地役權的轉讓的規定是什麼

地役權轉讓規定有:地役權不能與需役地分離而單獨轉讓,它必須隨着需役地的使用權轉移而一同轉移。當需役地的使用權發生轉讓時,地役權也應當隨之發生轉讓。所以,一般情況下,地役權不可以單獨轉讓。地役權是: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便利而使用的權利。
地役權具有從屬性,地役權的成立必須是有需役地與供役地同時存在,因此在法律屬性上地役權與其他物權不同。地役權雖然是一種獨立的用益物權,但它仍然應當與需役地的使用權共命運,必須與需役地使用權一同移轉,不得與需役地分離而單獨讓與。擁有地役權的人不能自己保留這個地役權,也不能單獨將需役地的使用權轉讓。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八十條【地役權的轉讓】地役權不得單獨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轉讓的,地役權一併轉讓,但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典中關於地役權的轉讓的規定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