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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轉讓股權轉讓合同

土地轉讓股權轉讓合同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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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股權轉讓流程

1、鎖定收購目標,進行收購意向談判。投資方在進行收購時,首先應鎖定收購目標,調查項目公司的基本情況,判斷其收購的價值。調查後,認為項目公司值得投資收購,進而與項目公司股東進行談判,就雙方股權轉讓的意向、價格、付款方式等達成初步的一致後,通過並在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後再行簽訂正式的股權轉讓合同
2、股權轉讓的同意與優先購買權的放棄。《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過半數股東的同意。
3、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在項目公司股東轉讓股權事宜獲得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並放棄優先購買權後,投資方轉讓股權的股東按法律的規定簽訂轉讓股權的協議;其中對雙方轉讓股權的數額、轉讓的程序、雙方的權利義務等事項作出規定,使其作為有效的法律文書來約束雙方,規範雙方的行為。
4、收回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給受讓人發新的出資證明書;並記載於股東名冊。《公司法》對股東的出資證明書、股東名冊及其變更記載都作了規定;股東轉讓股權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股權額記載於股東名冊,具有法律上的公示效力。
5、召開股東會議,表決修改公司章程。根據股東的提議,必要時變更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因此,通常需要按《公司法》第38條對股東會職權的規定,召開股東會議,修改公司章程。對原股東出任或委派的董事或監事,受讓人作為新股東可提議要求股東會予以更換,可由其出任或委任新的董事或監事。但對於僅僅修改公司章程中有關股東和出資額的記載,則不需要召開股東會表決。
6、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就股東及其股權變更、董事會和監事會的變更、公司章程修改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工商註冊登記事項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