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權轉讓規定和什麼是地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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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地役權其實就是雙方的當事人使用合同的書面方式取得的一種土地使用的權利的,而且國家對於這一種權利是依據民法典律有所保護的,當然這個權利也是可以拋棄或轉讓的,地役權轉讓可以嗎?今天,本站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地役權轉讓規定
地役權不能與需役地分離而單獨轉讓,它必須隨着需役地的使用權轉移而一同轉移。當需役地的使用權發生轉讓時,地役權也應當隨之發生轉讓。所以,一般情況下,地役權不可以單獨轉讓《民法典》第三百八十條地役權不得單獨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轉讓的,地役權一併轉讓,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本條是關於地役權從屬性,有關地役權不得與需役地分離而單獨轉讓的規定。由於地役權的成立必須是有需役地與供役地同時存在,因此在法律屬性上地役權與其他物權不同。地役權雖然是一種獨立的用益物權,但它仍然應當與需役地的使用權共命運,必須與需役地使用權一同移轉,不得與需役地分離而單獨讓與。
地役權
地役權是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便利而使用的權利。
(一)設立地役權的形式: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
(二)地役權登記效力: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三)地役權的期限:地役權的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剩餘的期限。
(四)土地所有權人享有地役權或者負擔地役權的,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時,該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宅基地使用權人繼續享有或者負擔已設立的地役權。
(五)地役權的效力
1.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2.土地上已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權利的,未經上述用益物權人同意,土地所有權人不得設立地役權。
3.地役權不得單獨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轉讓的,地役權一併轉讓,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六)地役權的抵押:地役權不得單獨抵押。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時,地役權一併轉讓。
(七)地役權的變動:
1.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受讓人同時享有地役權。
2.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地役權對受讓人具有約束力。
綜上所訴,我們可以得知地役權是不能夠單獨的轉讓出去的。而且擁有地役權的人也不能自己保留這個地役權,而且也不能單獨將需役地的使用權轉讓。如果您的地役權轉讓情況比較複雜,建議您最好查看法律和諮詢律師,我們本站也提供律師在線諮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諮詢,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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