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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下供地役權利人有權解除地役權

地役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權利人有權解除地役權合同,地役權消滅:
(1)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濫用地役權;
(2)有償利用供役地,約定的付款期間屆滿後在合理期限內經兩次催告未支付費用。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三條: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地役權對受讓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哪些情況下供地役權利人有權解除地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