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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期限是多少天

法律2.68W
舉證期限是多少天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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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官司舉證期限是多少天


一般情況下,離婚訴訟法中有關舉證期限的規定存在以下幾種情況:

1、離婚一審普通程序中的舉證期限。在離婚一審普通程序中,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但雙方當事人同意後,指定的舉證期限可以少於三十日。前述規定的舉證期限屆滿後,針對某一特定事實或特定證據或特定原因,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酌情指定當事人提供證據或反證的期限,該期限不受“不得少於三十日”的限制。

2、離婚簡易程序中的舉證期限。離婚訴訟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舉證期限可以少於三十日。簡易程序轉普通程序審理,舉證期限少於三十日的,法院應當為當事人補足不少於三十日的舉證期限。但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後,舉證期限可以少於三十日。

3、離婚訴訟中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後的舉證期限。離婚訴訟中當事人在一審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法官應當在駁回當事人管轄權異議的裁定生效後,重新指定不少於三十日的舉證期限。但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後,法院可以指定少於三十日的舉證期限。

4、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提出相反證據的舉證期限。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在庭審中出示後,當事人要求提供相反證據的,法院可以酌情確定相應的舉證期限。

5、離婚二審中提出新證據的舉證期限。離婚二審中,當事人申請提供新的證據的,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不受“不得少於三十日”的限制。

6、離婚訴訟發回重審案件的舉證期限。因違反法定程序被髮回重審的,法院在徵求當事人的意見後,可以不再指定舉證期限或酌情指定舉證期限;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的,法院可以要求當事人協商確定舉證期限,或者酌情指定舉證期限。上述舉證期限不受“不得少於三十日”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