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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無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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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無效的情形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着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房屋買賣合同的無效情形

第一,房屋與土地分開轉讓。現實生活中房產和地產分開轉讓的情形,這是法律不允許的。
第二,侵犯優先購買權。房屋所有人在轉讓涉及到共有或出租的房屋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有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這就是説,所轉讓的房屋的產權為數人共有或已對外出租的,必須徵求共有人或承租人的是否要行使優先購買權。未取得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的同意,擅自出賣房屋的,其買賣行為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第三,因欺詐、惡意串通轉讓房屋的,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是會被支持的。
第四,商品房預售違法,如果開發商沒有取得預售許可證明就開始賣房了,合同可能被認定無效 。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