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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期間算羈押期間

法律3.2W
審判期間算羈押期間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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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期間死亡要審判嗎

羈押期間死亡一般需要審判。

法律依據:

《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27條人犯在羈押期間死亡的,應當立即報告人民檢察院和辦案機關,由法醫或者醫生作出死亡原因的鑑定,並通知死者家屬。

《刑事訴訟法》第1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