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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期間算羈押嗎

法律2.32W
審判期間算羈押嗎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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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期間死亡要審判嗎

羈押期間死亡一般需要審判。

法律依據:

《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27條人犯在羈押期間死亡的,應當立即報告人民檢察院和辦案機關,由法醫或者醫生作出死亡原因的鑑定,並通知死者家屬。

刑事訴訟法》第1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