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子女中一人繼承房屋視為己有發生糾紛怎麼辦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父母的房屋遺產由兄弟姐妹中一人領取了房屋產權證並視為己有產生糾紛應如何處理的批覆,可以認定該房屋為兄弟姐妹共同所有,一人以個人名義領取的產權證,可視為代表共有人登記取得的產權證明。該批覆是對一起具體案件的批覆,未必具有普遍意義,但可作為參考。

子女中一人繼承房屋視為己有發生糾紛怎麼辦

事實上,當時這起案件的情況,依據現行《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等法律已有明確適用規定.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將繼承人分成兩個繼承順序: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先由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包括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及雖有第一順序繼承人但全部放棄或喪失繼承權的,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