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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性違約金和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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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性違約金和定金
懲罰性違約金和補償性違約金的區別
您好,首先,從違約金的數額來看,懲罰性的違約金設定時並不考慮違約後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其數額必然與實際損失不完全符合。補償性違約金在設定時需考慮違約後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而且在補償性違約金條款過高時,法院應根據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額作適當的減少。其次,由於補償性違約金宗旨在彌補違約後所造成的損失,因而受害人在請求支付補償性違約金的同時,不能另行請求債務人賠償損失;而懲罰性違約金旨在對違約行為進行懲罰,因此不能代替損害賠償的作用,受害人除請求支付懲罰性違約金外,還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再次,補償性違約金的支付要考慮實際損失,如果違約未造成實際損失,則違約當事人有權要求減免;而懲罰性違約金一般不考慮實際損失。在司法實務中,應就違約的不同形態而分別適用懲罰性違約金和補償性違約金。合同法第114條第3款就遲延履行作出了懲罰性的特殊規定,即當事人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遲延履行作為違約的一種形態之一,與其它違約形態相比其區別主要在於遲延履行不會產生合同全部履行的實際損失或可預期的利益損失較少,而其它違約形態則可能導致實際損失的發生或可預期的利益損失較大。因此,基於違約形態所產生的法律後果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