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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代理與無權處分有什麼區別,法律的規定是什麼

法律2.72W
無權代理與無權處分有什麼區別,法律的規定是什麼
無權代理與無權處分有什麼區別,法律的規定是什麼
律師解答
無權代理與無權處分的區別有: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不具有代理權,表現為沒有代理權或者是超越代理權;而無權處分是指行為人沒有處分權,卻以自己的名義實施的對他人財產的法律上的處分行為。無權處分只是存在處分權的欠缺,不存在超越處分權。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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