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開庭未宣判延後多長時間宣判?
一、法院開庭未宣判延後多長時間宣判?
法院開庭未宣判延後一般情況下一個星期的時間宣判,具體情況如下所説,
1、民事案件:
如中院是第一審: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如中院是第二審: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2、行政案件:
如中院是第一審: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十三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
如中院是第二審: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八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民事訴訟法與行政訴訟法起訴和審理期限的不同規定是什麼?
《民法通則》規定; “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 特殊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或二十年。而《行政訴訟法》三十八條二款規定; “ 申請人不服複議決定的, 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 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還規定: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 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
所謂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是指《行政訴訟法》之外的法律、法規對起訴期限所作出的規定除外。這些法律、法規所作的起訴期限的規定不盡一致, 有的是3 個月, 有的是,1個月, 有的是15 天, 有的只有5 天。從而可以看出, 民事與行政案件的起訴期限是大不一樣的。其次, 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的答辯期限也不相同。民事案件的答辯期為十五日, 而行政案件答辯期為十日。再次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審理期限也不同, 民事訴訟法規定, 一審的審理期限一般為六個月, 二審的審理期限一般為三個月。而行政訴訟法規定, 一審的審理期限一般為三個月, 二審的審理期限一般為二個月。
法院在審理一些案件的時候,可能當庭並不能夠做出這樣的判斷,此時就是會過幾天進行宣判,但是這個具體的時間方面的合同沒有給出明確的規定,而是依照案件的審理程度來進行,如果案件非常的清楚,那麼可能第2天就會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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