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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不起訴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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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不起訴的情形

刑事法律指與刑事案件相關的法律法規的總稱,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當事人相關行為是否符合相關罪的立案標準,當事人應該受到怎樣的刑事處罰等等刑事辯護問題都可以在刑事法規中找到法律依據。所以瞭解基本的刑事法規還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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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不起訴的情形有哪些?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定:對於犯罪情形輕微,不需要判決刑罰" target="_blank" style="color:#01af63;">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根據這一規定,酌定不起訴的適用條件有兩層含義:一是犯罪嫌疑人" target="_blank" style="color:#01af63;">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行為觸犯了我國的刑法" target="_blank" style="color:#01af63;">刑法規定,已經構成犯罪;二是該犯罪行為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可以免除刑罰。

這裏實際包含了兩種情形:一種是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情形;另一種是犯罪情節輕微,既屬於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條件,同時也屬於免除刑罰條件的下述幾種情況:

(1)嫌疑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我國刑法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事處罰的;

(2)嫌疑人又聾又啞,或者是盲人犯罪的;

(3)嫌疑人因防衞過當" target="_blank" style="color:#01af63;">防衞過當或者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並造成不應有危害而犯罪的;

(4)為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

(5)在犯罪過程中自動中止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

(6)在共同犯罪" target="_blank" style="color:#01af63;">共同犯罪中,起次要的或者輔助作用的人員;

(7)被脅迫、被誘騙參加犯罪的脅從人員;

(8)嫌疑人自首或在自首後有立功表現的,等等。

酌定不起訴在司法實踐中應用時,還要根據犯罪嫌疑人的年齡、動機和目的、手段、危害後果、認罪態度、一貫表現、社會和被害人的反映等因素綜合考慮,在確認沒有追訴必要時,才能適用不起訴決定,不能隨意擴大不起訴範圍,以防止執法不嚴的情況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