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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林木種質資源保護辦法

山東省林木種質資源保護辦法

山東省林木種質資源保護辦法

《山東省林木種質資源保護辦法》是為了保護和合理利用林木種質資源,維護生物多樣性,保障林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山東省森林資源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從而制定的法律法規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合理利用林木種質資源,維護生物多樣性,保障林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山東省森林資源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林木種質資源的保護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林木種質資源,是指林木遺傳多樣性資源和選育新品種的基礎材料,包括森林植物的栽培種、野生種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創造的遺傳材料。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工作納入林業發展總體規劃,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保障林木種質資源保護事業發展經費。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林木種質資源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科學技術、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環境保護、農業、旅遊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的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扶持林木種質資源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對在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六條 林木種質資源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或者破壞。

禁止採集或者採伐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林木種質資源。因科學研究、良種選育、林木種質資源更新等特殊情況需要採集或者採伐的,應當依法報經林業主管部門批准。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利用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利用規劃應當明確保護利用的目標任務、保護利用區域、保護利用方式和保障措施等內容。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林木種質資源普查工作,查清林木種質資源的類型、分佈和生長狀況,並建立林木種質資源檔案。

全省林木種質資源普查結果由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向社會公佈。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林木種質資源普查結果,定期公佈可供利用的林木種質資源目錄,向社會推薦優異種質資源,並編制珍稀瀕危樹種種質資源目錄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發佈。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林木種質資源普查結果建立監測評價體系,根據監測結果,對珍稀瀕危等重要林木種質資源發佈動態變化和預警信息。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保護林木種質資源需要,組織收集鄉土樹種、主要造林樹種等林木種質資源。

第十二條 因工程建設、環境變化、自然災害等情況致使林木種質資源受到威脅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搶救性收集。對於珍稀瀕危樹種種質資源,應當優先進行搶救性收集。

第十三條 林木種質資源保存應當根據保護對象的實際情況,採取原地保存、異地保存和設施保存等方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利用規劃和保護需要,建立林木種質資源庫、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區或者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地,保存林木種質資源。

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按照相關標準,對收集保存的林木種質資源進行鑑定。

第十四條 林木種質資源保存單位應當對林木種質資源進行定期檢查和檢測,及時更新和補充,保障林木種質資源安全。

第十五條 利用林木種質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循有關標準和規範要求,防止可能造成的生態危害。

因科學研究需要利用林木種質資源的,可以向林木種質資源庫管理單位申請取得適量種質材料。獲取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有關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六條 從境外引進林木種質資源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並自林木種質資源引進之日起1年之內,向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供適量的種質材料,經登記後移交林木種質資源庫保存。

第十七條 對在林木種質資源收集、搶救性收集和保存等活動中受到損失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給予合理補償。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林木種質資源數據庫和信息管理系統,整合全省林木種質資源信息,為林木種質資源信息交流和共享提供服務。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利用活動的監督檢查,及時查處和糾正違法行為

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工作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侵佔、破壞林木種質資源,私自採集或者採伐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林木種質資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野生林木種質資源和違法所得,並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絕、阻撓林業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法律、法規未規定的,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一)涉及經營活動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不涉及經營活動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林木種質資源保護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製定和組織實施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利用規劃,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未按規定採取保護措施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林木種質資源破壞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