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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量刑情節的標準情形有哪些?

一、酌定量刑情節的標準情形有哪些?

酌定量刑情節的標準情形有哪些?

以是否由法律明文規定為標準劃分的量刑情節類型量刑酌定情節主要包括:犯罪動機、犯罪目的、犯罪手段、犯罪人的生活狀況、犯罪原因、犯罪人的一貫表現、犯罪後的態度等。量刑酌定情節並不因法律無明文規定而可有可無,與量刑法定情節一樣,在量刑時都應當加以考慮,做到全面審度綜合平衡。

在中國刑法中,對於量刑酌定情節的使用,一般只能在法定刑範圍內從重或者從輕處罰,不能作為加重處罰的情節。在特殊情況下,某一犯罪案件雖然不具有法定減輕處罰的情節,但是根據案情判處法定刑的最低刑還是過重的,經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決定,也可以酌情減輕處罰。

二、法定量刑情節有哪些?

1、應當免除處罰的情節:沒有造成任何損害的中止犯。

2、可以免除處罰的情節:

(1)犯罪較輕又自首;

(2)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在收穫前自動剷除。

3、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

(1)防衞過當;

(2)避險過當;

(3)脅從犯。

4、應當減輕處罰的情節:沒有造成既遂損害的中止犯。

5、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在國外犯罪,已在外國受過刑罰處罰。

6、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

(1)重大立功;

(2)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自己的行賄行為;

(3)行賄人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

(4)拒不支付勞動者報酬,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

(5)介紹賄賂人介紹賄賂,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自己的介紹賄賂行為。

7、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從犯。

8、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

(1)又聾又啞或者盲人犯罪;

(2)預備犯;

(3)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

9、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

(1)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

(2)已滿75週歲的人過失犯罪。

10、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

(1)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

(2)已滿75週歲的人故意犯罪;

(3)未遂犯;

(4)教唆未遂;

(5)自首;

(6)一般立功;

(7)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後,按照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

(8)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

11、不得判處死刑的情節:

(1)犯罪時不滿18週歲;

(2)審判時懷孕的婦女;

(3)審判時已滿75週歲且未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

12、可以減輕處罰的情節:犯罪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

13、可以從輕處罰的情節:

(1)犯罪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坦白);

(2)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後,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

(3)個人貪污、受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以及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

14、應當從重處罰的情節:

(1)教唆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

(2)累犯;

(3)策劃、脅迫、勾引、收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進行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

(4)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刑法》第103條、104條、105條規定之罪;

(5)掌握國家祕密的國家工作人員叛逃;

(6)武裝掩護走私;

(7)國有公司、企業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國有公司、企業人員失職罪、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

(8)國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國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失職罪、國有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

(9)偽造貨幣並出售或者運輸偽造的貨幣;

(10)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

(11)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係人發放貸款;

(12)姦淫幼女;

(13)猥褻兒童;

(14)非法拘禁且具有毆打、侮辱情節;

(15)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非法拘禁行為;

(16)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誣告陷害罪;

(17)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非法搜查罪或非法侵入住宅罪;

(18)刑訊逼供或暴力取證致人傷殘、死亡;

(19)虐待被監管人致人傷殘、死亡;

(20)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隱匿、譭棄郵件、電報,並從中竊取財物;

(21)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

(22)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

(23)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

(24)司法工作人員犯妨害作證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

(25)盜伐、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其他樹木;

(26)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

(27)緝毒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28)引誘、教唆、欺騙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

(29)因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實施毒品犯罪;

(30)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

(31)製作、複製淫穢電影、錄像等音像製品組織播放的;

(32)向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

(33)戰時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

(34)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

(35)索賄;

(36)戰時阻礙軍人執行職務;

(37)偽造、變造海關簽發的報關單等憑證和單據,並用於騙購外匯;

(38)海關、外匯管理部門以及金融機構、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與騙購外匯或者逃匯的人通謀、為其提供購買外匯的有關憑證或者其他便利,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和單據而售匯、付匯。

綜合上面所説的,酌定量刑情節一般只有與法律條款相符才能進行使用,對於酌定量形法院在判決的時候法院就會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來作出定奪,如果犯罪人員認錯的態度很誠懇的話,那麼完全是可以減輕自己的罪行,所以,在犯了錯了之後就一定要懂得知錯就改的道理。


標籤:量刑 情節 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