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的不起訴的情形有什麼?
一、酌定的不起訴的情形有什麼?
酌定不起訴的,必須是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主要有以下幾點:
1、犯罪嫌疑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我國刑法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事處罰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聾又啞,或者是盲人的;
3、犯罪嫌疑人因防衞過當或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並造成不應有危害而犯罪的;
4、為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
5、在犯罪過程中自動終止或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
7、被脅迫誘騙參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自首後立功的;
9、犯罪輕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較重而有立功表現的。
二、檢察院酌定不起訴的程序怎麼走
1、不起訴決定書的宣佈和送達。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起訴的決定書應當公開宣佈,同時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分別送達下列機關和人員: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
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的,應當立即釋放。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對於有被害人的案件,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
2、解除扣押、凍結。偵查中對犯罪嫌疑人的財物採取扣押、凍結,是一種強制偵查措施,其目的在於防止犯罪嫌疑人轉移財物,保證判決的執行。人民檢察院對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後,就終止了刑事訴訟,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扣押、凍結。對於公安機關作出的扣押、凍結,人民檢察院應當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通知公安機關或者執行公安機關扣押、凍結決定的機關解除扣押、凍結。
3、製作不起訴決定書。凡是不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都應當製作《不起訴決定書》,這是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依法確認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決定性法律文書,具有法律效力。
4、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款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5、對公安機關的意見進行復議、複核。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
6、對被害人、被不起訴人的申訴進行復查。對於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
在公民做出了違法行為後都是會受到司法機關的制裁和處罰,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構成了犯罪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是因為犯罪的行為比較的輕微,按照規定可以免除刑法的情況下也是不會對當事人提起訴訟的,當犯罪嫌疑人滿足了以上條件後即可不被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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