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不起訴的情況有哪些
一、酌定不起訴的情況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2款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從刑事訴訟法規定看,酌定不起訴的適用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二是犯罪行為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
二、依照刑法規定,以下幾種情形可以適用這種不起訴:
(1)犯罪嫌疑人在中國領域外犯罪,依照中國刑法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事處罰的(《刑法》第10條);
(2)犯罪嫌疑人又聾又啞,或者是盲人的(《刑法》第19條);
(3)犯罪嫌疑人因正當防衞或緊急避險過當而犯罪的(《刑法》第20條、第21條)
(4)為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刑法》第22條)
(5)在犯罪過程中自動中止犯罪或者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沒有造成損害的(《刑法》第24條)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刑法》第27條)
(7)被脅迫參加犯罪的(《刑法》第28條)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有重大立功表現(《刑法》第67條、第68條)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也可以不作出起訴決定,在確認犯罪嫌疑人有上述情形之一後,還必須在犯罪情節輕微的前提條件下才能考慮適用不起訴。即人民檢察院要根據犯罪嫌疑人的年齡、犯罪目的和動機、犯罪手段、危害後果、悔罪表現以及一貫表現等進行綜合考慮,只有在確實認為不起訴比起訴更為有利時,才能做出不起訴決定。
符合酌定不起訴情形規定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公開宣佈,同時還應當送達被害人或其近親屬及其訴訟代理人、被不起訴人以及被不起人所在單位、公安機關。但要是被不起訴人對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不服,那麼還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申訴,以便檢察機關對他是否有罪進行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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