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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過錯性辭退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2.98W
非過錯性辭退解除勞動合同
非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以上非過錯解除,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支付1個月工資(代通知金)後解除勞動合同,同時還應支付補償金,補償金根據工齡來算,一年補償一個月,不滿一年按半年支付。樓主可以結合自身實際看被公司辭退是屬於哪一種方式,如果是過錯性解除是沒有補償的,如果是非過錯性解除是可以要求支付待通知金和賠償金的。


失業保險金領取要求:失業金只有在勞動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或者被單位辭退的情況下才可以申請領取。當然所有前提必須是失業保險連續不中斷(到申請之前)交滿1年才可以領取。樓主可以結合自身實際看有沒有失業保險金領取,這個可以讓單位人力資源部辦理。


所以我們閲讀了本篇文章之後,也就能夠了解了1994年我們國家的解除勞動合同相關的法律法規,瞭解過去的法律知識,同時也就能夠讓我們能夠更加明白,現今的法律是有多麼的完善,關於1994年解除勞動合同相關説法小編就為您介紹這麼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