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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該案看侵犯商業祕密刑事案重大經濟損失的認定

法律2.57W
從該案看侵犯商業祕密刑事案重大經濟損失的認定
重大經濟損失金額的如何認定?
2001年4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在其聯合發佈的《關於經濟犯罪案件的追訴標準的規定》(以下簡稱“《追訴標準》”)中明確規定:“侵犯商業祕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應予追訴:(1)給商業祕密權利人造成直接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2)致使權利人破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200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又聯合發佈了《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其第7條規定: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給商業祕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屬於“給商業祕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應當以侵犯商業祕密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商業祕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應當以侵犯商業祕密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