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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業祕密罪中的重大損失如何認定,?

侵犯商業祕密是在1997年中國刑法修訂後新增加的一條名叫“侵犯商業祕密罪”的罪名。這條罪名的增加與設定是為了適應我國社會的發展,可以有效的打擊商業經濟犯罪行為,達到保護商界知識產權的效果。

侵犯商業祕密罪中的重大損失如何認定 ?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如果當事人不僅違反侵犯了某公司或企業的商業祕密,還對某公司或某企業造成了重大損失的情況就會被定義為侵犯商業祕密罪,這條規定中的重大損失的判定是對當事人有沒有構成侵犯商業祕密罪的判決標準。

雖然因為商業的複雜性導致在實際案例中對於“重大損失”的判定經常存在爭議性,但是法律相關工作人員在經過不斷的探索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中總結出了一些經驗。所以現在在法律上有着一些關於侵犯商業祕密罪重大損失的計算標準,一般來説有兩種計算方法,用比較簡單的語言概括起來就是:計算侵權人對權利人造成的損失和計算侵權人在侵犯商業祕密後得到的利益。

侵權人造成的損失定義:

1、侵權人對權利人造成的損失,這當中的損失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是指當權利人因侵權人喪失了這種商業祕密以後直接造成的經濟損失以及這個商業祕密對權利人未來預期收益的損失,而間接損失則是指企研發這個商業祕密投入的成本、企業商業祕密可使用的時間、企業商業祕密的使用情況、企業商業祕密的完成度、企業商業祕密的市場需求量等方面來計算。

2、計算侵權人在侵犯商業祕密後得到的利益是因為有些權利人被侵犯商業祕密後的損失難以計算,如果出現這種情況的話可以按照計算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商業祕密獲得的所有利益來進行計算。因為侵權人對權利人造成的間接的經濟損失往往難以用一個客觀合理的方式來計算,所以一般情況下都是通過計算侵權人侵犯商業祕密後得到的利益來判定侵權人是否對權利人造成了重大損失。

3、如果侵權人通過非法途徑獲得了權利人的商業祕密以後,又將權利人的商業祕密轉賣給其他人所得的全部利益都屬於非法所得;如果侵權人通過非法途徑獲得了權利人的商業祕密以後,僅用於自己的企業來獲得競爭中的優勢,那麼侵權人因商業祕密獲得的所有權益都屬於權利人的損失。

侵權人一般都是在三種情況下非法獲取權利人商業祕密併為之使用的:

第一種就是侵權人在獲得權利人的商業祕密後違法強制佔有權利人的商業祕密。這種導致權利人需要重新研發商業祕密的行為需要侵權人全權賠償權利人的研發成本,如果侵權人只是非法獲得了其他產業的商業祕密但是並沒有給其他產業造成損失的話,這種情況對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判定;

第二種是勞動者將自己企業的商業祕密告知其他人導致商業祕密不在具備祕密性的行為。如果是侵權人只告知了特定的人來獲取利益的話則需要賠償權利人企業祕密轉讓費,如果侵權人將商業祕密徹底公開的話,侵權人則需要承擔企業研發商業祕密的成本、企業因商業祕密產生的現有及潛在的經濟利益等;

第三種是侵權人使用其他企業的商業價值獲得利益,導致其他企業的商業祕密不在具有獨特性,在無法判定權利人具體損失的情況下也可以要求侵權人賠償合理的商業祕密轉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