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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增發新股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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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開增發新股的條件是什麼?

公開增發新股的條件是什麼?

上市公司申請增發新股的條件根據《上市公司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暫行辦法》第四條,上市公司公募增發,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上市公司必須與控股股東在人員、資產、財務上分開,保證上市公司的人員獨立、資產完整和財務獨立。

(二)前一次發行的股份已經募足,募集資金的使用與招股説明書所述的用途相符;

或變更募集資金用途已履行法定程序,資金使用效果良好,本次發行距前次發行股票的時間間隔不少於《公司法》的相應規定。

(三)公司在最近三年內連續盈利,本次發行完成當年的淨資產收益率不低於同期銀行存款利率水平;

且預測本次發行當年加權計算的淨資產收益率不低於配股規定的淨資產收益率平均水平,或與增發前基本相當。

二、股東身份如何認定的?

股東身份認定一是通過工商登記查詢、二是公司內部有股東名冊,另外公司會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以上三種途徑均可以證明股東身份。

(一)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組織和活動的基本規則。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章程中記載股東的名稱或姓名,這是章程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股東應當在章程上簽名蓋章,在公司設立時應將章程提交公司登記機關核准。並且,在發生股權轉讓而改變股東名稱時,也需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內具有確定股東及其權利義務、對抗股東間其他約定的效力。其對外具有公示的效力,是相對人據以判斷公司股東的依據。因此公司章程對於股東身份的認定具有決定意義。特別是在股東之間就股東身份及其權利義務發生爭議時,公司章程在諸形式要件中具有優先的效力。

(二)工商登記

工商登記對於股東身份認定有何意義?由於工商登記對股東身份認定具有證權功能,具有公示力和公信力,在涉及公司股東與第三人的關係時,工商登記對股東身份認定具有優先的效力。登記的股東可以以工商登記作為證明股東資格並對抗第三人的表面證據。另一方面,第三人基於工商登記的公信力,有權要求登記的股東依登記內容對外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股東名冊

股東名冊是公司所置備的反映股東現狀的有關賬薄。理論界普遍認為,股東名冊並不具有設權效力。因為股東名冊不具有確定力,對股東名冊可以進行主動修正和申請修正。從我國的規定和實踐來看,我國現行公司法規定股東名冊是在公司成立後備置,且我國公司法未明確規定其效力和功能。同時,股東名冊只是公司出具和控制的股權證明形式,易出現不規範的隨意行為,實踐中有的公司甚至不設股東名冊,因此,其不具有工商登記所具有的公示力和公信力。

所以,股東名冊應視為證明股東資格的表面證據,是股東行使股東權的形式準據,其對於股東身份認定的意義,具有形式上的推定力。股東可以以股東名冊的登記對抗公司,公司也可在召集股東會、分配利潤等事務中依股東名冊的記載確認公司股東身份;但其對外不具有對抗性。在當前審判實踐中,股東名冊只是對於確定股東與公司之間的內部關係具有形式上的意義,但對於確定股東身份的取得無直接的準據價值。

(四)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又稱股單,是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由公司出具的確認股東已按章程規定的出資額足額繳納的書面憑證。從出資證明書的特點看,其是由公司成立後簽發給出資股東的;公司成立後不待其簽發出資證明書,股東即具備了股東身份,享有股東權利,而如果公司怠於簽發,股東也應有提出請求的權利。同時我國公司法並未規定股份轉讓後,更改出資證明書的程序要件,這樣在實踐中存在着實際股東身份和出資證明書記載的不一致。因此,出資證明書不是物權性憑證。並不能直接證明投資人與公司之間的成員關係,投資人並不能僅以出資證明書向公司主張股東身份和股東權利。因此,出資證明書在股東身份認定中沒有決定性的效力,其形式上的推定力甚至小於股東名冊。

認定公司的股東的方式有工商登記、股東名冊、出資證明書三種,《公司法》規定了股東的義務和權利,股東對公司有出資的義務,股東享有分紅權、知情權、代表公司提起訴訟的權利等。

標籤:增發 新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