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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的誠信原則

民事訴訟中的誠信原則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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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民事訴訟中的處分原則

你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此規定在學理上被歸納為處分原則。主要包括幾點:第一,只有當事人和類似當事人的人(如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和經當事人特別授權的委託代理人)才能享有處分權。第二,當事人在訴訟中處分權民事權利一般通過處分訴訟權利來實現。第三,當事人處分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力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如果當事人的處分行為超過了法律的規定,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權益,其處分行為就無效,即處分原則是有限的,是應當接受法院的監督和審查的。 rn  處分原則在訴訟中的適用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rn第一,當事人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發生爭議或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自主決定是否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糾紛。  rn第二,訴訟開始後,當事人有權以撤訴的方式結束訴訟,在訴訟中,原告可以變更、增加或放棄訴訟請求,被告可以反駁或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也可以提出反訴。  rn第三,一審判決作出後,當事人有權決定是否啟動二審程序,並確定上訴審理的範圍。二審程序開始後,當事人也可以撤訴的方式終結訴訟。 rn 第四,當事人在訴訟中還可以通過和解的方式和申請法院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 rn 第五,法院作出的裁判生效後,在義務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所確定的義務時,是否通過執行程序來加以實現,原則上也由當事人決定。希望能幫助到你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