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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的誠信原則

民事訴訟法的誠信原則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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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上規定民事訴訟法誠信原則是什麼?

誠實信用原則在民事訴訟中,主要表現在當事人的訴訟行為上,具體又包括以下方面:
1.當事人的真實陳述義務,要求當事人在訴訟中陳述案件事實時應當符合真實案情,不得虛構事實。
2.促進訴訟義務,要求當事人在訴訟中不得實施遲延或拖延訴訟行為,或干擾訴訟的進行,應協助法院有效率地進行訴訟,完成審判。
3.禁止以欺騙方法形成不正當訴訟狀態,要求當事人不得以欺騙方法形成不正當的訴訟狀態,從而獲得不當法益。
4.禁反言,是指一方當事人在訴訟外或訴訟中的言行已使對方當事人產生某種合理的期待,當對方按照此期待行動時,一方當事人卻作出與此前自己的言行相反或相矛盾的言行。禁反言論就是對於侵害了對方當事人利益的這種言行,可依據誠信原則對其法律效果予以否定。
5.禁止濫用訴訟權利,要求當事人不得惡意或無根據地行使訴訟權利,防止當事人以此獲得不當法益。
除此以外,誠實信用原則對其他訴訟參與人和法官在訴訟中的行為,也有約束。一方面,它要求其他訴訟參與人也應當本着誠實和善意的心態來實施訴訟行為。例如,證人不得故意提供虛假的證言;鑑定人不得故意出具與事實不符的鑑定意見;翻譯人員不得故意作與訴訟主體的意思不符的翻譯;訴訟代理人不得濫用代理權或超越代理權;等等。另一方面,法官在行使民事審判權的過程中也應當公正、合理。具體來説:法官在運用自由裁量權認定實體問題和程序問題時,應當本着誠實、善意的理念,不得濫用司法裁量權;在審查證據、認定事實的過程中,應當實事求是、客觀中立,不得對當事人提出的證據任意加以取捨和否定;應當切實充分地尊重和保障當事人的程序權益,不得進行突襲裁判。
誠實信用原則與訴訟公正價值一脈相承,是訴訟公正這一基本價值目標的具體化。同理,誠實信用原則之預設功能的實現,同樣需要更為具體、可操作的規定予以輔助與配合,從而保證法院、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在誠實信用原則的約束下進行訴訟活動,最終實現訴訟的公正價值。因此,如何在民事訴訟法中將誠實信用原則進一步具體化,避免該原則被消解和虛化,是司法實務部門和理論界共同面臨的重要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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