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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的誠信原則

法律2.57W
合同法中的誠信原則

合同法規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合同裏面的內容是非常全面的,許多都涉及了法律有關,如果其中的條款違反了合同法規,那麼這合同就是無效的,在履行合同的時候就會發生糾紛。所以,瞭解合同法規是非常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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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交易原則在合同法中的體現

我國《合同法》在以下幾個方面充分體現了鼓勵交易的原則。一、從嚴認定合同無效。過去的合同立法對無效合同的認定過於寬泛,導致過多的合同被宣告無效。合同被宣告無效,就意味着消滅了一項交易,即使當事人希望繼續有效也不可能,這樣,將會帶來不必要的返還費用,造成財產損失和浪費。過多的宣告合同無效或解除在經濟上是低效率的。二、嚴格區分了合同的無效和可撤銷。合同法規定,如果當事人僅提出變更合同而未提出撤銷合同,則法院不能撤銷合同,這就可以儘可能在保持合同效力的前提下,變更合同的條款而不是撤銷合同,從而有利於鼓勵交易,並減少因撤銷合同,返還財產所造成的損失和浪費。對於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並不認為其是當然無效的合同,而允許受害人提出撤銷的要求,即可以根據受害人的自願而使合同有效,從而鼓勵交易。三、合同法第一次規定了合同訂立制度,並在該制度中充分體現了鼓勵交易的精神。傳統的大陸法理論認為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內容相一致,任何添加限制或更改要約條件的答覆都會導致拒絕要約的後果。但是,隨着交易的發展,要求承諾與要約內容完全一致,卻不利於促成合同的成立,不利於交易的完成。四、合同法在合同形式要件的規定上,實際上採取了將形式要件作為證明合同存在的標準,而不是作為決定合同是否成立的要件來對待的觀點。如果嚴格要求當事人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將會使許多可以成立的交易不能成立。合同法規定,除了那些依法必須採取書面形式或需經過登記、審批的合同外,合同可採取口頭形式,從而體現了鼓勵交易的精神。五、合同法嚴格限制違約解除合同的條件,一方違約時,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違約行為是解除合同的重要條件,然而,並不意味着一旦違約就必然導致合同解除,解除的實質就是消滅一項交易,而在有些情況下,如果非違約方在對方違約後願意接受合同的履行或合同能夠繼續履行且對非違約方並無不利,則一旦違約即宣告合同解除,既不利於保護非違約方的利益,也不能體現合同法鼓勵交易的目的。所以,對違約發生後的解除權,就應在法律上予以限制,合同法規定只有在一方根本違約時才能宣告解除合同。限制合同因違約而解除,有利於鼓勵交易,並避免因違約解除合同而發生財產損失和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