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衞生部、公安部關於查處違反食品衞生法案件的暫行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衞生部、公安部關於查處違反食品衞生法案件的暫行規定
為了維護食品衞生法的正確實施,有力地打擊嚴重損害人民羣眾身體健康、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活動,保障改革、開放政策的順利進行,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特制定《關於查處違反食品衞生法案件的暫行規定》。
頒佈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70-01-01
實施時間:1970-01-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衞生廳(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衞生法(試行)》實施以來,各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衞生部門在各級黨委和政府的領導下,相互支持,密切配合,認真執法,積極查處了一批違反食品衞生法的各類案件,懲罰了違法犯罪分子,張揚了法制,教育了人民羣眾,保障了人民的身體健康。
但是,當前有些生產、經銷食品的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片面追求經濟效益,單純強調產值利潤,甚至有些人被金錢迷住了心竅,滋生了唯利是圖的奸商作風,無視食品衞生法的規定,明目張膽地生產、經銷有毒、有害食品,違法犯罪案件不斷髮生,嚴重地損害了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對此,有些食品企業的衞生管理、檢驗機構或者食品衞生管理人員和執法人員,法律意識淡薄,對這一問題的危害性認識不足,重視不夠,不嚴格履行職責,有法不依、違法不究的現象還相當嚴重;有些案件隱瞞不報,不了了之;有些案件久拖不決,遲遲不作處理。致使違法犯罪分子逍遙法外,嚴重地破壞了社會主義法制,危害了社會公共安全,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
為了維護食品衞生法的正確實施,有力地打擊嚴重損害人民羣眾身體健康、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活動,保障改革、開放政策的順利進行,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特制定《關於查處違反食品衞生法案件的暫行規定》,望認真貫徹執行。
各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衞生部門要針對當前違反食品衞生法案件不斷髮生的情況,進一步加強聯繫,密切協作,積極配合,認真查處關於違反食品衞生法的案件。對直接責任者,除了加強教育和採取嚴厲的經濟、行政手段之外,凡觸犯刑律的,必須追究其刑事責任,決不能姑息遷就,更不能不了了之,要徹底改變查處不力、處理偏寬的現象。
在執行中有什麼問題,請逐級彙集上報。
為保證食品衞生和營養,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對人體的危害,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消費者的利益,有利於改革、開放,及時、有力地打擊損害人民身體健康、危害公共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衞生法(試行)》的有關規定,特制定如下暫行規定。
一、違反食品衞生法,發生嚴重食物中毒及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造成人員死亡、人身嚴重損害,或者足以造成潛在性危害事故的,發案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案;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有權利和義務向當地食品衞生監督機構、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提出控告和檢舉。
二、違反食品衞生法造成嚴重後果的單位,應保護好現場;因搶救受害人員和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誌、拍照、詳細記錄和繪製事故現場圖;事故現場必須經過有管轄權的機關同意後,才能清理,以確保現場勘查。
三、食品衞生監督機構、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接到報案後,應立即通報有關部門,有現場的,要及時趕赴現場,進行調查。
四、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受理案件後,經過審查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決定不立案的,應寫明原因,書面通知食品衞生監督機構或控告單位和個人。
五、食品衞生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適用法律條款中,觸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的由人民檢察院管轄;觸犯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的由公安機關管轄。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的由人民檢察院管轄;觸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的由人民檢察院管轄;觸犯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的由公安機關管轄。第一百六十四條的由公安機關管轄。
六、對重大複雜案件的調查,可由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食品衞生監督機構共同組成調查組,共同進行現場勘驗、檢查,提出對事故直接責任人的處理意見。
七、及時依法做好取證工作。事故調查組或食品衞生監督機構認為必要時,可組織專家對事故進行技術鑑定。
八、食品衞生監督機構在查處行政案件中,發現觸犯刑律的案件,應當按照案件管轄,及時向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移送。
九、在食品衞生監督工作中,對屬於獸醫衞生監督範圍的病畜肉判定有疑問時,經畜牧獸醫部門重新鑑定後,如屬於違反食品衞生法的刑事案件,由食品衞生監督機構按照案件管轄,移送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
十、受理案件機關在認定案件的性質和直接責任人員上,如與有關方面存在重大分歧,遇有困難和阻力時,應分別向各自的上級領導機關反映。
十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被告人作出免予起訴決定後,應將《免予起訴決定書》交給被告人所在單位,同時提出給被告人行政處理的建議。
十二、對違反食品衞生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任何機關、單位都不能以黨紀處理或行政處理代替刑事處罰。
十三、對違反食品衞生法造成嚴重後果的案件,發案單位如隱瞞不報,虛報或拖延不報,食品衞生監督機構、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應建議有關單位對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或經濟制裁;情節、後果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十四、對於違反食品衞生法的典型案例,應當公開處理,採取各種形式和方法,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公民遵章守法。食品衞生監督機構,應加強執法監督工作,對於食品生產和經營單位存在的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建議,以預防危害事故的發生。
十五、上級食品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應密切配合,及時交流情況。對來自下一級的遇有困難和阻力的案件,要及時互相研究,統一認識,採取措施,促進解決。
十六、《潛在性危害的規定》及標準由衞生部另行頒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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