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衞生部關於縣衞生防疫(病)站設防癆科的意見

衞生部關於縣衞生防疫(病)站設防癆科的意見

衞生部關於縣衞生防疫(病)站設防癆科的意見

在縣衞生行政部門領導下,縣衞生防(病)站設防癆科,在業務上除本站領導外還應接受上級結防所的指導,行使縣級結防所的職能,充分發揮對全縣防癆工作組織者和業務指導者的作用,具體做好本地區防癆工作的計劃制訂、活動性肺結核病人(重點是傳染源)的查治工作組織和全國結核病登記報告、統計制度的實施、卡介苗接種和兒童防癆、防癆宣傳和業務技術培訓等項工作。

頒佈單位:衞生部(已撤銷)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84-05-10

實施時間:1984-05-10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在縣衞生防疫(病)站設防癆科的具體要求是:

人員編制:需配備精幹的專業防癆工作人員。人員數可按當地每10萬人口配備1―2名計,人口在30萬以下的縣不少於3名,並隨防癆工作的深入開展,逐步加以充實。有關專業防癆人員,各地根據不同情況可從衞生系統內部調配或由省、地(市)級衞生行政部門增加編制並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核定。

房屋條件:要給予一定數量的業務用房,一般3―5間,包括門診室、X光機室、查痰室等。房屋條件可因陋就簡,逐步改善。

器材設備:要裝備必要的防癆器材設備,包括顯微鏡、中、小型X光機、電冰箱及其它必需防癆藥品器材等;

規章制度:加強科學管理,要制訂完善的各項規章制度。

防癆經費:省、地(市)、縣各級衞生行政部門要將縣結核病防治經費列入衞生防疫(病)事業經費計劃,統一安排,給予保證。一個縣每年用於防癆的業務經費應不少於5000元。

關於縣衞生防疫(病)站專業防癆人員的保健津貼、勞保福利待遇和考核晉升等,參照國家有關規定辦。

各級衞生行政部門對防癆工作要加強領導,抓緊縣衞生防疫(病)站防癆科的建設;縣衞生防疫(病)站要本着邊建邊幹、立即行動、全面開展的精神,努力創防癆工作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