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網約房治安管理規定(試行)
江蘇省網約房治安管理規定(試行)
《江蘇省網約房治安管理規定(試行)》是為了加強和規範網約房治安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合法權益,促進網約房經營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江蘇省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條例》等法律規定製定的。
頒佈單位:江蘇省公安廳
文 號:蘇公規〔2021〕1號
頒佈時間:2021-02-26
實施時間:2021-04-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地方法規
江蘇省網約房治安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網約房治安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合法權益,促進網約房經營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江蘇省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條例》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網約房治安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網約房,是指通過互聯網電商平台發佈房源、接受預定,按日或者按小時提供住宿服務的城鄉居民住房以及依法依規可供住宿的其他場所。
第三條 網約房治安管理堅持依法依規、包容審慎、創新規範、共治共享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網約房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和派出所具體承擔轄區內網約房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條 從事網約房經營,應當具備下列治安安全條件:
(一)房屋符合建築、消防、治安等安全要求;
(二)有必要的財物保管和治安防範設施;
(三)有根據需要配置的身份證件識別、治安信息採集傳輸設備;
(四)對網約房有合法使用權;
(五)知曉旅館業治安管理相關法律規定;
(六)依法應當具備的其他治安安全條件。
第六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網約房經營:
(一)違法建築或者地下空間;
(二)移動性或者臨時性構築物;
(三)廚衞間、陽台、過道等改造成的居住空間;
(四)依法不得作為網約房經營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利用旅館業從事犯罪活動受過刑事處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不得從事網約房經營活動。
第八條 網約房經營者在網約房電商平台發佈房源信息前,應當向公安機關如實登記身份和房源信息,並就信息的真實性作出承諾。
省公安廳建設全省統一的網約房治安管理服務信息系統,免費提供網約房申報登記、住宿人員治安信息傳輸等便利服務。
第九條 公安機關對納入登記的網約房經營者進行法律責任告知,發放登記標識。
已依法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由公安機關直接發放登記標識。
第十條 網約房經營者在網約房電商平台申請發佈房源時,應當提交相應的登記標識以及符合本規定第五條要求的相關材料。
第十一條 網約房電商平台應當對網約房經營者提交的信息材料進行核驗。對核驗通過的,一併發佈網約房信息和登記標識。
第十二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網約房電商平台不得發佈網約房源信息。已經發布的,應當及時撤銷:
(一)網約房經營者未提供登記標識;
(二)提供的房源信息及相關材料不真實;
(三)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所列情形;
(四)其他依法不得發佈或者應當撤銷的情形。
第十三條 網約房經營者、網約房電商平台應當參加公安機關治安安全防範培訓,接受公安機關的治安監督檢查和治安安全防範指導,及時整改治安安全隱患,配合公安機關開展執法管理工作。發現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四條 網約房經營者提供住宿服務前,應當對住房進行安全檢查,對入住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提醒。
網約房經營者、提供入住人員信息登記服務的網約房電商平台應當登記核驗入住人員有效身份信息、聯繫方式、入住時間、退房時間等信息,並即時通過網絡向公安機關傳輸相關信息。
第十五條 網約房經營者、提供入住人員信息登記服務的網約房電商平台不得向未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證明的人提供住宿服務。
接納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住宿時,應當確認有父母、其他監護人或者監護人委託的其他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陪同。無前述人員陪同的,應當及時與其父母、其他監護人、近親屬或者所在學校聯繫。無法取得聯繫的,應當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六條 網約房經營者、網約房電商平台應當依法保護公民隱私和個人信息安全,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或者雙方約定收集、使用個人信息。
公安機關依法要求提供有關數據信息的,網約房電商平台應當及時提供。
第十七條 網約房入住人員應當遵守以下治安管理規定:
(一)經網約房經營者或者網約房電商平台實名核驗後入住;
(二)遵守社會公序良俗,不妨礙他人正常生活,不得留客住宿或者私下轉讓牀位;
(三)不得利用網約房實施賣淫、嫖娼、賭博、吸毒、傳播淫穢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
(四)不得將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和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帶入網約房。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開展網約房治安管理,應當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監督網約房經營者、網約房電商平台落實治安安全責任和防範措施,開展治安安全防範培訓;
(二)對網約房經營者、網約房電商平台經營活動開展治安檢查,及時督促整改治安隱患;
(三)及時查處利用網約房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
(四)向網約房經營者、網約房電商平台提供人員信息核查、治安風險提示等服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和派出所應當對網約房電商平台發佈的房源信息進行抽查,並適時對網約房經營情況開展現場檢查。發現有違法行為的,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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