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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特邀自然資源監察專員工作辦法

國家特邀自然資源監察專員工作辦法

國家特邀自然資源監察專員工作辦法

《國家特邀自然資源監察專員工作辦法》稱,國家特邀自然資源監察專員是自然資源部特別聘請,符合一定條件、具有一定代表性和社會影響力,履行自然資源監察專員職責的民主黨派成員、工商聯成員和無黨派人士。

頒佈單位:自然資源部

文       號:自然資辦發[2019]22號

頒佈時間:2019-03-06

實施時間:2019-03-06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各民主黨派、工商聯和無黨派人士對自然資源管理工作的監督和諮詢作用,保障國家特邀自然資源監察專員依法履行職責,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特邀自然資源監察專員是自然資源部特別聘請,符合一定條件、具有一定代表性和社會影響力,履行自然資源監察專員職責的民主黨派成員、工商聯成員和無黨派人士。

第三條 國家特邀自然資源監察專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擁護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工作積極熱情、認真履行崗位職責,作風正派;

(三)熱心自然資源管理工作,有較高的自然資源管理相關業務水平和較強的參政議政、民主監督能力;

(四)本人自願應聘,能夠認真履行工作職責,身體健康,年齡一般在65週歲以下;

(五)在民主黨派、工商聯、有關人民團體、社會團體和有關單位擔任一定職務的省級以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或從事(曾經從事)與自然資源管理關係較密切的有關工作,或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擔任副司(廳、局)級以上行政領導職務。

第四條 受到黨紀處分、政務處分、刑事處罰以及其他不適宜擔任特約人員的,不得聘請為國家特邀自然資源監察專員。

第五條國家特邀自然資源監察專員由自然資源部商請中央統戰部在各民主黨派中央、全國工商聯、社會團體、有關單位和無黨派人士中考察提出人選,並徵得本人、所在黨派及所在單位同意。自然資源部確定有關人選,公示無異議後予以聘任。

第六條 國家特邀自然資源監察專員的聘任期限每屆五年,受聘期滿自動解聘。

聘任期滿後,因工作需要,並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可以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續聘。續聘一般不超過一屆。

第七條 國家特邀自然資源監察專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資源部商中央統戰部予以解聘,書面通知本人、所在黨派和所在單位:

(一)受聘期間受到黨紀處分、政務處分、刑事處罰的;

(二)因工作調整、健康狀況等原因不宜繼續擔任國家特邀自然資源監察專員的;

(三)本人申請辭任國家特邀自然資源監察專員的;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一年不履行國家特邀自然資源監察專員職責和義務的;

(五)有其他不宜繼續擔任國家特邀自然資源監察專員情形的。

第八條 國家特邀自然資源監察專員的主要職責:

(一)協助宣傳中國共產黨和國家關於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自然資源部的重大工作部署、決定;

(二)參與監督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法律、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

(三)參與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法律、法規、政策諮詢研究,為自然資源管理工作有關決策和全局性的重大問題、重要工作提供諮詢、建議和意見;

(四)參加自然資源管理工作調研;

(五)參與對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重大違法案件查處、自然資源權益損害情況等的監督檢查;

(六)反映人民羣眾對自然資源管理工作的意見、建議;

(七)監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情況。

第九條 國家特邀自然資源監察專員的權利:

(一)根據工作需要,按有關規定閲讀自然資源部有關文件和資料,參加或列席有關會議;

(二)瞭解自然資源管理的有關工作、計劃及執行情況,參加有關政策的制定和理論問題的研討,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瞭解、反映和轉遞來信來訪、檢舉、舉報、申訴和控告等情況;

(四)參加自然資源理論和業務知識學習;

(五)向自然資源部及其有關司局反映工作情況和問題;

(六)參加有關工作和活動時,享有同級別人員的待遇。

第十條 國家特邀自然資源監察專員的義務:

(一)認真學習並遵守中國共產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積極宣傳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

(二)積極參加國家特邀自然資源監察專員工作,建言獻策,提供諮詢;

(三)維護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法律、法規的權威和尊嚴,同違法違紀行為作鬥爭;

(四)堅持實事求是,公正廉潔,盡職盡責,不謀私利,不徇私情;

(五)以國家特邀自然資源監察專員身份應邀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時,應事先徵得自然資源部同意,並及時報告有關情況;

(六)遵守相關保密規定,不得泄密。

第十一條國家特邀自然資源監察專員不脱離原工作崗位,工資、獎金、福利等由原單位負責。參加自然資源部組織的活動時,由自然資源部根據有關規定承擔差旅費用。

第十二條 自然資源部指定執法局負責國家特邀自然資源監察專員的組織聯絡工作:

(一)組織國家特邀自然資源監察專員閲讀有關文件,

參加有關會議和活動,參加業務培訓;

(二)組織國家特邀自然資源監察專員參與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法律、法規、政策的研究和制定,開展調研、檢查和諮詢等活動;

(三)認真處理國家特邀自然資源監察專員轉遞的各類來信、檢舉、舉報、申訴和控告並給予答覆;

(四)不定期召開國家特邀自然資源監察專員座談會,通報工作情況,聽取對自然資源管理工作的意見、建議,研究加強和改進國家特邀自然資源監察專員工作的措施;

(五)建立與國家特邀自然資源監察專員所在單位的聯繫,及時通報參與自然資源工作的情況。

第十三條對忠於職守、成績突出、勇於同違反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法律、法規行為作鬥爭的國家特邀自然資源監察專員,自然資源部予以表彰、獎勵,並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四條 對打擊報復國家特邀自然資源監察專員的,由自然資源部協同有關部門予以嚴肅處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自然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9年4月1日原國土資源部公佈的《國土資源部國家特邀國土資源監察專員聘任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