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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重合同守信用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江蘇省重合同守信用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江蘇省重合同守信用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企業合同行為,增強企業信用意識,提升企業綜合素質,全面、客觀、科學、公正地反映企業合同與信用狀況,嚴格重合同守信用企業認定與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江蘇省合同監督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的適用對象為:江蘇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法人、實行企業化經營管理的事業法人和其他有關經濟組織。

重合同守信用企業實行分級認定與管理制度。

省和省直屬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的企業申報工作實行屬地化管理原則。

第三條 “重合同守信用企業”是各級人民政府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授予合同與信用管理工作卓有成效、市場交易行為誠實信用、全員信用意識強、經濟效益較好的企業的信用榮譽稱號。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指導企業開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動,具體承辦“重合同守信用企業”的認定與管理工作。各級企業信用管理協會協助同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組織開展這項工作,也可接受委託承擔認定與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 “重合同守信用企業”的認定,採取個例即時認定和集中認定相結合的方法。

市、縣級“重合同守信用企業”的集中認定工作每年進行一次。對個例申請的企業,也可以單獨審核,合格的予以公告,由認定機關頒發“重合同守信用企業”證書和牌匾。

省級重合同守信用企業的集中認定工作每兩年進行一次。其申報對象為連續4年以上的省轄市級重合同守信用企業。

第五條 認定重合同守信用企業遵循以下原則:

(1)企業自願參加的原則;

(2)非社會評比的原則;

(3)企業信用管理水平與企業信用等級第一的原則;

(4)失信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或敗訴記錄)一票否決的原則;

(5)非終身制的原則。

第六條 “重合同守信用企業”證書與牌匾為企業信用度的證明與標誌。企業可用於洽談業務、參加各項招投標、對外宣傳和企業形象設計,也可用於享受與有關部門行政許可相關手續的優先待遇,以及參與涉及企業信用的有關社會活動。

(二) 申報與考核

第七條 申報重合同守信用企業,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開業已滿三個會計年度;

(2)有符合本行業和本企業特點的信用管理機構、人員和信用管理制度;

(3)企業信用管理檔案資料齊全;

(4)企業無失信違法行為和受處罰記錄;

(5)無經營性虧損,經濟效益較好;

(6)具有省工商局認可的企業信用評級中介機構評定的信用等級,並根據不同等級的信用指標係數申報相應的省、市、縣三級重合同守信用企業。對有資質規定的行業企業,申報時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等級。

第八條 申報重合同守信用企業,應向企業住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其委託的同級企業信用管理協會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書;

(2)有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3)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署給申報經辦人的授權委託書;

(4)有關企業信用評級中介機構評定的信用等級證書;

(6)企業所具有的行業資質等級證書;

(7)企業信用(合同)管理機構和專職信用(合同)管理人員任命文件複印件;

(8)申報上一級重合同守信用企業的,需提交已經認定的重合同守信用企業證書複印件;

(9)其他需要提交的有關企業信用的證明材料。

第九條 縣級以上重合同守信用企業可以申請認定上一級重合同守信用企業稱號,但不得越級申報。

第十條 重合同守信用企業的考核標準為:

(1)企業堅持“信用至上”的經營觀念,企業各級領導有較強的信用責任意識和信用義務觀念,熟悉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能依法組織生產經營活動。

(2)企業設有信用管理機構,有具體分管企業信用管理工作負責人,信用管理工作已列入企業的重要議事日程,信用管理機構職責基本到位。

(3)企業信用管理機構配有法律意識與工作責任心強、業務素質高的專職或兼職工作人員,企業信用管理人員同時具有管理與監督的職能。

(4)企業具有根據本企業授信決策和信用政策制定的各項信用管理制度。包括:法律法規學習制度;信用管理機構、人員崗位責任制度;合同簽訂、履行與變更、解除制度;客户授信與年審評價制度;客户信用檔案建立與管理制度;應收帳款與商帳追收管理制度;失信違法行為責任追究制度等。

(5)企業對外簽訂的合同規範嚴謹,條款完整,台帳齊全,履行完畢的合同資料能及時按規定整理歸檔,妥善保管。

(6)企業綜合信用等級在A級以上。

第十一條 考核重合同守信用企業的量化標準為:

(1)企業對外所籤合同,除不可抗力、對外違約以及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依法變更、解除者外,合同履約率應達到95%以上;

(2)近三年來,企業的總產值、銷售額、納税額和淨利潤同比應有所增長,無因不正當理由出現的虧損;

(3)近三年來,企業應收款和應付款總額同比應呈現出負增長態勢;

(4)企業沒有應失信違法行為而受到行政處罰和訴訟(仲裁)敗訴的記錄;

(5)企業無因自身主觀故意失信而被法院、仲裁機構認定的無效合同和受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立案查處的違法合同。

第十二條 申報與考核的工作程序:

(1)企業自主申報提交書面申請並鄭重承諾所提供的數據與資料、事蹟真實無誤;

(2)申報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或其所在的行業協會作為推薦單位,應對申報企業提供的數據、資料和事蹟的真實性作出承諾;

(3)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委託同級企業信用管理協會負責受理申請和初審工作。對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進行企業信用管理相關知識的培訓,指導填報《重合同守信用企業登記表》。同時,在企業在企業信用數據庫中查詢申報企業的信用記錄,向同級相關行政執法與司法機關書面公示徵求意見。對考核符合重合同守信用企業標準,信用數據庫中無不良記錄,有關行政執法與司法機關公示期限(一般為10個工作日)內無異議的企業,受理申請的企業信用管理協會應作出明確肯定的推薦意見。

第十三條 對不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有關企業信用管理協會應及時退回其申報材料並説明理由。

對考核不符合重合同守信用企業標準,存在不良信用記錄,或因失信違法而被有關行政執法(司法)機關處罰(或判敗訴)一次的企業,受理申請的企業信用管理協會應在查明情況後是10個工作日內發出“不予推薦的通知”,並退回其全部申報材料。

第十四條 重合同守信用企業的考核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企業信用管理協會聯合組織進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也可委託企業信用管理協會單獨進行。

省級重合同守信用企業由各省轄市人民政府負責推薦,省級重合同守信用企業推薦審核小組負責組織考核驗收。

(三)認定與命名

第十五條 對依照規定程序進行考核和公示併合格的申報企業,有關考核人員應在《重合同守信用企業登記表》有關欄目中填寫所考核項目與公示結果的詳細情況。企業信用管理協會應在簽署同意推薦上報的意見後,報送同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第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企業信用管理協會上報的推薦材料進行審核,嚴格把好重合同守信用企業的質量關。對符合重合同守信用企業標準的,及時作出同意認定的命名決定。對有疑義的,應重新進行考核和評級。

第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對決定認定和命名的重合同守信用企業,授予“重合同守信用企業”榮譽證書和“重合同守信用企業”牌匾。

對需要由當地人民政府命名的企業,有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及時推薦上報。

第十八條 各級企業信用管理協會應根據同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命名決定,在有關省級報刊上發佈重合同守信用企業命名公告,努力提高重合同守信用企業的社會知名度。

第十九條 重合同守信用企業變更企業名稱和住所的,應向認定命名機關提交申請報告變更後的營業執照副本有效複印件,經批准後予以換髮重合同守信用企業榮譽證書。

第二十條 重合同守信用企業認定命名後發生企業改制的,如屬企業整建制改制,可參照第十九條規定辦理換髮榮譽證書手續。如屬企業合併和分立,應按規定程序重新辦理申報手續。

(四)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建立重合同守信用企業的信用信息動態數據庫,通過市場巡查和不定期回訪及時採集和錄入重合同守信用企業的市場行為與信用狀況方面的信用數據。

企業信用管理協會應充分發揮行業管理職能,建立重合同守信用企業的完整檔案資料。在組織開展企業企業信用管理自律活動的同時,協助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重合同守信用企業的市場信用進行監督管理,並將監督管理情況記錄存檔。

第二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命名的重合同守信用企業實行年度複查制度,在核對重合同守信用企業提交的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二、四、五、六、八項材料的同時,重點對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量化標準對企業上一年度情況進行復查,並將複查情況載入《重合同守信用企業年度複查情況表》。經複查合格的,在榮譽證書有關欄目內加蓋(貼)“××××年度複查合格”印章。

對複查不合格;信用意識淡薄、自動放棄榮譽稱號;或因破產、註銷、企業改制中被重組合並、拆遷等原因處於歇業狀態的企業,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報請命名機關撤銷命名,收回榮譽證書和牌匾。

第二十三條 重合同守信用企業年度複查於每年6月30日前結束。未經上年度複查或上年度複查不合格而未加蓋(貼)複查合格印章(貼花),以及未能及時收回的“重合同守信用企業證書”,自該年度7月1日起自行作廢。

第二十四條 對已認定命名的重合同守信用企業,在年度複查和日常管理工作中發現下列問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指出其問題,並責令限期改正:

(1)企業領導信用意識淡薄,不重視、不支持企業信用管理工作;

(2)企業信用管理工作未做到機構、人員、制度“三落實”;

(3)企業信用管理機構有名無實,未發揮其管理與監督職責;

(4)企業信用管理各類檔案資料(含合同管理檔案)不全,或保管不善;

(5)企業的應收款和應付款數額大幅上揚(年度同比分別超過40%和20%)。

(6)對其他企業侵害本企業合法權益的失信違法行為不及時追究。

(7)存在其他有損重合同守信用企業形象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對已認定命名的重合同守信用企業,在年度複查和市場巡查與回訪中發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報請命名機關撤銷其命名、收回榮譽證書,並在五年內停止受理該企業的重新申報。

(1)申報與考核中虛報、隱瞞真實情況,情節嚴重的;

(2)有符合第24條規定的情況,經兩次書面通知而未在期限內改正的;

(3)企業因失信違法行為受到行政執法機關處罰或在經濟訴訟(仲裁)中被判(裁)敗訴的;

(4)盲目簽約造成本企業重大經濟損失或因自身故意違約造成對方經濟損失的;

(5)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6)簽訂無效和違法合同。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

(7)不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導致國有、集體資產權益嚴重受損的;

(8)利用“重合同守信用企業”證書行騙的;

(9)依照企業信用管理協會章程的規定,被協會除名的;

(10)企業信用管理工作嚴重混亂,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經複查已達不到第10條、第11條規定標準的。

第二十六條 無正當理由經催告仍不參加重合同守信用企業年度複查工作的,視為自動放棄榮譽稱號,報請命名機關撤銷其稱號,收回證書與牌匾。

第二十七條 對未獲得“重合同守信用企業”稱號或已被撤銷“重合同守信用企業”稱號而假冒重合同守信用企業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依據有關法規嚴肅處理,並向社會披露,有關責任單位五年內不得申報重合同守信用企業。

第二十八條 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企業信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下級機關認定命名的“重合同守信用企業”信用方面存在嚴重問題時,可書面責成下級機關依照本辦法有關規定撤銷其稱號,收回榮譽證書和牌匾。

第二十九條 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被撤銷命名的“重合同守信用企業”,應在書面通知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交回榮譽證書及牌匾。拒不交回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其委託同級企業信用管理協會統一在省級有關報刊上予以公告。

第三十條 對企業信用管理工作做出顯著成績的重合同守信用企業,其命名機關的同級企業信用管理協會應及時總結推廣經驗,並對該企業的信用管理機構和做出成績的信用管理人員予以表揚鼓勵。

(五)附 則

第三十一條 “重合同守信用企業”認定命名工作的《登記表》、《不予推薦的通知》、《年度複查情況表》、《重合同守信用企業回訪記載表》和榮譽證書、牌匾、複查合格印章(防偽貼花)的樣式、質量規格要求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規定或下發。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上文就是江蘇省重合同守信用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內容,要注意重合同守信用企業是需要申請的,您如若想申請就應當準備好申請書等材料提交給行政管理機關來審核。對於報重合同守信用企業來説在進行招標等業務或者在申請相關手續時都會有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衡水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