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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技術研究開發安全管理辦法

生物技術研究開發安全管理辦法

生物技術研究開發安全管理辦法

生物技術是應用生物學、化學和工程學的基本原理,利用生物體(包括微生物,動物細胞和植物細胞)或其組成部分(細胞器和酶)來生產有用物質,或為人類提供某種服務的技術。生物技術的研究開發是隨着科技發展的需要而不斷的加強。

頒佈單位:科學技術部

文       號:國科發社〔2017〕198號

頒佈時間:2017-07-12

實施時間:2017-07-12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條為規範生物技術研究開發活動,增強從事生物技術研究開發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安全責任意識,避免出現直接或間接生物安全危害,促進和保障生物技術研究開發活動健康有序發展,有效維護生物安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生物技術研究開發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從事生物技術研究開發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倫理,不得損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國際義務和承諾。

第四條 生物技術研究開發安全管理實行分級管理。按照生物技術研究開發活動潛在風險程度,分為高風險等級、較高風險等級和一般風險等級。

高風險等級,指能夠導致人或者動物出現非常嚴重或嚴重疾病,或對重要農林作物、中藥材以及環境造成嚴重危害的生物技術研究開發活動所具有的潛在風險程度。

較高風險等級,指能夠導致人或者動物疾病,但一般情況下對人、動物、重要農林作物、中藥材或環境不構成嚴重危害的生物技術研究開發活動所具有的潛在風險程度。

一般風險等級,指通常情況下對人、動物、重要農林作物、中藥材或環境不構成危害的生物技術研究開發活動所具有的潛在風險程度。

第五條 國務院科技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生物技術研究開發安全指導,聯合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共同開展生物技術研究開發安全管理有關工作,具體是:

(一)制(修)訂生物技術研究開發安全管理規範;

(二)成立國家生物技術研究開發安全管理專家委員會;

(三)研究確定生物技術研究開發活動風險等級,根據生物技術研究開發的發展狀況,組織專家制(修)訂風險等級清單;

(四)組織專家對法人和其他組織從事的生物技術研究開發活動進行檢查和指導。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生物技術研究開發安全監督管理,對發生的生物技術研究開發事故進行管理。

第六條 國家生物技術研究開發安全管理專家委員會主要職責是:

(一)開展生物技術研究開發安全戰略研究,提出生物技術研究開發安全管理有關決策參考和諮詢建議;

(二)提出生物技術研究開發活動風險等級清單建議;

(三)提出高風險等級、較高風險等級相關生物技術研究開發安全事故應對措施和處置程序建議;

(四)配合開展生物技術研究開發活動檢查和指導。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辦法制定本行政區域生物技術研究開發安全管理規範,開展生物技術研究開發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條 從事生物技術研究開發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對生物技術研究開發安全工作負主體責任,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本組織生物技術研究開發安全管理規範;

(二)對本組織生物技術研究開發活動開展風險評估並進行監督管理;

(三)制定本組織各類風險等級生物技術研究開發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和處置方案;

(四)對生物技術研究開發安全事故進行快速有效處置,並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五)對生物技術研究開發安全事故的相關材料和數據進行記錄和有效保護。

第九條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公開、轉讓、推廣或產業化、商業化應用生物技術研究開發成果時,應當進行充分評估,避免造成重大生物安全風險。

第十條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生物技術研究開發中涉及國際交流與合作的,應當保守國家祕密,依法維護國家權益。

第十一條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生物技術研究開發活動中,未按照生物技術研究開發安全管理規範操作導致出現生物安全事故以及出現事故後未能及時有效處置或隱瞞不報的,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做出處理決定,對於嚴重失信行為由國務院科技主管部門記入誠信檔案。

第十二條 軍隊生物技術研究開發安全管理,由軍隊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科學技術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標籤:技術 管理 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