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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實施管理辦法全文(2018新)

憲法類1.96W

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實施管理辦法全文(2018新)

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實施管理辦法全文(2018新)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國務院關於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以及交通運輸部等十部委聯合印發《關於促進汽車維修業轉型升級提升服務質量的指導意見》(交運發﹝2014﹞186號)有關要求,交通運輸部、環境保護部、商務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國家知識產權局、中國保監會聯合制定了《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實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頒佈單位:交通運輸部,環境保護部(已撤銷),商務部

文       號:交運發[2015]146號

頒佈時間:2015-09-14

實施時間:2016-01-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中央其他規範性文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大氣污染防治法》,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推進、規範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工作,促進汽車維修市場公平競爭,保障汽車維修質量和運行安全,保護消費者使用、維修汽車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國境內銷售的汽車車型的維修技術信息公開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公平公正、誠實守信、自主公開、方便用户、保護知識產權的原則。

汽車生產者應以可用的信息形式、便利的信息途徑、合理的信息價格,向所有維修經營者及消費者無差別、無歧視、無延遲地公開所銷售汽車車型的維修技術信息;不得通過設置技術壁壘排除、限制競爭,封鎖或者壟斷汽車維修市場。汽車生產者同時應向社會有關信息用户公開車型維修技術信息。

第四條交通運輸部負責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環保、商務、工商、質檢、認證認可、知識產權、保險等有關部門分別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部會同有關部門組建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實施工作專家委員會,負責履行開展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制度實施中的政策諮詢、標準審議、技術鑑定、爭議調解等職責;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託技術支持單位,開展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的具體工作。

第二章  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要求

第五條汽車生產者應制定本企業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工作規範,明確責任部門及職責,負責公開本企業獲得國家CCC認證並且已上市銷售汽車車型的維修技術信息。汽車生產者應對所公開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六條 汽車生產者應向交通運輸部備案以下工作信息。

(一)汽車生產者基本信息;

(二)本企業已上市銷售汽車車型目錄;

(三)信息公開方式,即汽車生產者自行組織或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信息公開,包括信息公開的方式、渠道、網站名稱、網址等信息。由第三方機構承擔信息公開的,還應提供其有關信息及聯繫方式;

(四)汽車生產者關於依法履行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義務,並保護商業祕密、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權利的聲明;

(五)用於政府部門監管、可免費登錄信息公開網站的監管賬號和密鑰。

企業備案信息發生變化的,汽車生產者應及時更新備案。汽車生產者應按年度向交通運輸部報告本企業維修技術信息公開情況。

第七條汽車維修技術信息用户分為直接用於汽車維修目的的用户和用於其他經營目的的用户,前者包括各類維修經營者和消費者,後者包括維修診斷工具及設備製造商、零部件製造商、出版商、保險企業、培訓機構等。

第八條汽車生產者應公開的汽車維修技術信息的具體內容及要求按照附錄《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目錄》執行,公開內容原則上應採用中文表述,並在有關信息發生變化時及時更新。

汽車生產者在製作、生成整車維修技術信息過程中,需要整車生產配套零部件供應商提供有關零部件信息的,零部件供應商應配合提供。

交通運輸部可根據汽車技術發展和維修市場需求,對信息公開目錄進行動態管理。

第九條 汽車生產者可以免於公開以下信息,但必要時應向交通運輸部作出説明。

(一)涉及車輛防盜控制系統(含汽車鑰匙芯片)編程、設置等操作的信息。但經汽車生產者授權、可以開展汽車防盜控制系統維修的經營者除外;

(二)用於防止車輛動力總成及排放控制系統原程序、原標定數據以及車載診斷系統(OBD)原始數據記錄被擦寫、篡改的相關係統底層控制和操作的信息;

(三)涉及汽車生產者及零部件供應商的商業祕密,影響其依法運用知識產權規則的有關信息;

(四)受國家法律法規保護的其他有關信息。

第十條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實行網上信息公開方式。汽車生產者原則上應通過直接或者授權委託第三方機構設立網絡信息公開系統(含網站、網上信息檢索閲覽系統)的方式,向用户提供維修技術信息。

受汽車生產者委託承擔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的第三方機構,應遵守雙方約定,按照本辦法規定及時、準確、充分地公開有關信息,不得影響用户正常使用。

第十一條 汽車生產者應採取必要措施,以確保信息公開系統具備以下功能,可提供有關服務,並符合有關要求:

(一)具備中文版,具備用户註冊、信息索引、查詢及在線打印、在線支付等功能,確保用户能夠通過車型年款或車輛識別代號(VIN)等信息快速、準確地關聯、查詢有關車型及其維修技術信息;

(二)安全可靠,確保用户信息安全,能夠向用户提供穩定、不間斷的信息訪問服務;

(三)明示可用於訪問、瀏覽網站所需的計算機終端的最低硬件配置和軟件要求;需要軟件客户端或相關閲讀軟件瀏覽信息的,應免費提供軟件客户端,或推薦採用較為普遍使用的文檔瀏覽、閲覽軟件;

(四)明示網站所刊載汽車維修技術信息的版權、有償使用規則以及侵權法律責任;

(五)明示可為信息用户提供的信息服務項目、資費標準及付費方式,以及開展相關維修操作所應具備的技術基礎;

(六)明示、標記修改或調整過的維修技術信息項目或內容,提醒用户及時瞭解有關信息更新更正,防止信息被錯用、誤用,導致嚴重後果;

(七)提供網站使用説明和必要的使用幫助;

(八)提供汽車生產者和信息提供者的聯繫地址、電話、郵箱等聯繫方式;

(九)具備用户投訴、建議等交互式服務功能;

(十)支持與交通運輸部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監督與服務網絡平台、第三方網站的相互鏈接。

除不可抗力導致的情況外,信息公開網站如因故障或系統升級改造造成無法正常訪問的,汽車生產者應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十二條汽車生產者應為信息用户提供可選擇的,能夠滿足臨時、短期或長期等不同信息使用需求的用户訪問權限(即信息服務項目)。不同的用户訪問權限除可有效連接網站、使用網站信息的時間長度權限不同外,所訪問、瀏覽的信息內容應確保一致。

基於各類用户訪問權限,信息用户均應能夠檢索、查詢、瀏覽網站上公開的所有車型的維修技術信息,且每次登錄可打印不超過限量的技術文件。汽車生產者應確保其售後服務授權者與其他汽車維修經營者所訪問、瀏覽的網站信息內容一致。

第十三條汽車生產者可以對汽車維修經營者、消費者實行有償服務,對不同訪問權限的信息用户設定相應收費標準,但不得根據用户檢索、使用車型信息的數量另行收費。

汽車生產者可以依法對維修技術信息自主定價,價格應公平、合理。汽車生產者的有關價格行為應遵守《價格法》規定。

汽車生產者應在其網絡信息公開系統中設立相應服務模塊(版塊),免費向消費者公開各車型的車輛維護技術信息,具體內容按照附錄《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目錄》有關要求執行。

第十四條對於汽車維修經營者、消費者之外的其他信息用户,需要獲取維修技術信息的,應與汽車生產者訂立書面合同,信息價格由雙方協商議定,但應保持公平、公正、合理。

第十五條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取得CCC認證的汽車車型,汽車生產者應在該車型上市之日起6個月內公開維修技術信息,並在信息公開網站上公佈相關車型上市時間。

車型上市之日的計定,以相關車型獲得CCC認證日期為準。

預計同一型號車型年銷售量在500輛以下的乘用車車型以及年銷售量在50輛以下的客車、貨車、半掛牽引車車型,可以紙質文件、光盤等媒介形式公開有關維修技術信息,同時應以公眾便於知曉的方式公佈索取方式。

對於上述免於上網公開的乘用車車型累計銷售量達到1000輛的,或者免於上網公開的客車、貨車、半掛牽引車車型累計銷售量達到200輛的,有關車型的維修技術信息應轉至網上公開。

第十六條各車型的維修技術信息應當自該車型上市之日起10年內保持公開狀態;超過10年的,汽車生產者可以將相關車型信息存檔,但應公佈相關車型信息的索取方式。

第十七條鼓勵汽車生產者及零部件供應商採用直接或委託第三方機構的方式,積極向各類維修經營者提供維修技術培訓,提高維修經營者有效獲取、正確使用維修技術信息的能力。

第十八條 汽車生產者破產、合併、分立、變更的,其車型維修信息公開責任和義務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三章  信息用户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九條各類維修經營者應按照《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要求,建立健全汽車維修質量管理制度,依法履行維修質量責任。維修經營者應按照國家、行業標準以及汽車生產者提供的維修技術信息開展維修作業,確保維修質量;按規定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履行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責任。

第二十條維修診斷工具及設備製造商、零部件製造商應積極運用維修技術信息,研發、生產各類汽車維修診斷工具、設備及合格配件,為維修經營者、消費者提供充分的市場選擇。

第二十一條所有信息用户、承擔維修技術信息公開的第三方機構,應遵守國家知識產權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汽車生產者的維修技術信息版權。信息用户應遵守相關約定,不得超出汽車生產者規定範圍使用信息。未經汽車生產者授權,信息用户不得將所獲取的維修技術信息用於轉售、出版、公開或其他商業用途。

第四章  監督檢查及市場監管

第二十二條 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監督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便民、依法監管,促進市場公平競爭和知識產權保護。

第二十三條交通運輸部應加強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監督管理,建立完善監督檢查制度,不定期對維修技術信息公開實施情況進行抽查,定期對信息公開實施效果進行評估;應充分運用信息化技術,建立完善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監督與服務網絡平台,為社會提供權威、方便的信息服務,提高信息公開主體監管水平。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受交通運輸部委託,可以就本行政區內的汽車生產者履行維修技術信息公開義務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有關汽車製造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督促汽車生產者貫徹落實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制度;應當積極發揮橋樑紐帶作用,蒐集整理汽車生產者的意見建議,並向有關部門及時反映,維護汽車生產者合法權益。

汽車維修、汽車保修設備、汽車保險等有關行業協會及第三方機構認為有關汽車生產者維修技術信息公開工作存在問題或不足的,可以向汽車生產者提出意見建議,由其改進完善;也可以向交通運輸部提出意見建議。

第二十五條汽車維修檔案管理實行電子化檔案管理制度。交通運輸部應運用信息化技術,建立完善全國汽車電子健康檔案系統平台,為健全修車記錄、提升維修質量、透明市場服務、促進汽車“三包”及缺陷汽車產品召回、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提供有效手段和依據。

第二十六條交通運輸部會同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建立汽車產品CCC認證及售後服務信息共享機制,就汽車生產者備案、汽車電子健康檔案有關信息與汽車產品CCC認證、缺陷汽車產品召回、汽車“三包”管理有關信息實施共享,提升對汽車生產者的監管和服務水平。

第二十七條交通運輸部、環境保護部應就涉及汽車污染物排放控制技術信息和污染控制、汽車檢測與維護制度實施等工作加強協調,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及時共享汽車排氣及噪聲污染控制裝置維修電子數據記錄信息,促進汽車污染物排放治理。

第二十八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管部門在查處汽車及零部件經營中的有關不正當競爭、消費侵權案件時,可以利用汽車生產者公開的汽車維修技術信息。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充分運用汽車生產者公開的汽車維修技術信息,依法打擊生產假冒偽劣、不合格以及不符合CCC認證要求的零部件產品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交通運輸部、中國保監會應指導有關汽車維修行業協會、保險行業協會及保險企業,運用汽車生產者公開的汽車維修技術信息,科學測算、公佈事故汽車維修工時信息,規範事故汽車維修和理賠;加強同質配件使用推廣,促進保險企業依據維修技術信息、同質配件使用精確定損,降低維修成本和保險費用,保護消費者利益。

第三十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及相關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依法加強對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所涉及知識產權的保護。

第三十一條 對於汽車生產者未有效執行本辦法規定,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運輸部或者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一)未制定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工作規範的;

(二)未及時備案、如期更新汽車生產者有關信息的;

(三)未按照規定目錄和要求有效公開維修技術信息的;

(四)未按照規定方式、途徑公開維修技術信息,或信息公開系統功能和服務能力達不到規定要求的;

(五)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二條對於汽車生產者未按規定公開車型維修技術信息的,由交通運輸部責令整改。整改不合格的,由交通運輸部依法予以通報、罰款等處罰,並抄送國家認監委,由國家認監委指定的認證機構依據相關規定作出處理。交通運輸部會同國家認監委建立違規企業、車型抄送處置制度。

第三十三條對汽車維修後存在維修質量爭議、糾紛的,按照《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規定的程序處理。對因維修不當或使用假冒偽劣配件造成汽車維修質量問題的,維修經營者應依法承擔責任;對因汽車生產者所公開的維修技術信息不當或存在錯誤造成維修不當、質量問題的,汽車生產者應承擔法律責任。

對維修質量糾紛涉及相關維修技術信息提供、使用,需要專家委員會做出技術鑑定、糾紛調解的,可以向專家委員會提出申請,由專家委員會按照規定程序受理、處理。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應依法受理涉及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或濫用的有關投訴、舉報,並按規定程序調查、處理。

汽車生產者、各類信息用户等相關方應當積極配合調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調查所需要的有關資料。

第三十五條 各有關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履行本辦法規定所知悉的商業祕密負有保密義務。

從事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監管工作的人員,在相關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摩托車及其他機動車的維修技術信息公開,可參照本辦法執行。僅用於軍事目的、用途車輛的維修技術信息公開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汽車,是指國家標準《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GB/T 3730.1)定義的汽車。

汽車生產者,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生產汽車產品並以其名義頒發產品合格證的企業。從中國境外進口汽車產品到境內銷售的企業,視為汽車生產者。

汽車維修技術信息,是指汽車在使用過程中,為維持或恢復汽車出廠時的技術狀況和工作能力,延長汽車使用壽命,確保汽車符合安全、環保使用要求所進行的汽車診斷、檢測、維修作業必需的技術信息資料的總稱。

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是指為確保市場公平競爭,提升汽車維修質量,保障消費者安全、合理使用汽車的合法權益,由汽車生產者履行義務,通過設立一定信息渠道,向維修經營者、消費者及相關經營者(包括維修診斷工具及設備製造商、零部件製造商、出版商、保險企業、培訓機構等)提供其所銷售汽車的維修技術信息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交通運輸部會同各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此前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附 件: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目錄(2015年版)

附件

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目錄(2015年版)

在中國境內從事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所要公開汽車維修技術信息的基本內容,應遵照本目錄執行。

汽車生產者公開的汽車維修技術信息以基本車型為主,個別車型改款和變型可歸入相關基本車型,但應作出説明。本目錄所提出的“基本車型”是指國家認監委發佈《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汽車》所規定的車輛“型號”。汽車生產者需公開的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內容,原則上應採用中文表述,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車輛識別代號(VIN)的編碼規則以及車輛識別代號中汽車生產者自定義碼段的編碼規則(可以不包括VIN後6位的生產順序號),或其他有效的將具體車輛與所屬車型進行關聯、識別的方法。

二、汽車維修手冊,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系統和部件的信息:

1.動力總成及排放控制系統:發動機(含附件)和變速箱,也包括新能源汽車的驅動系統,如驅動電機、電池等;排放控制系統,包括燃油供應系統、蒸發控制系統、排氣後處理系統、噪聲控制系統及其他系統,如增壓器、排氣再循環系統(EGR)等。車上若有車載診斷系統(OBD)的,應包括在內;

2.底盤系統:動力傳動系統、制動系統、轉向系統、行駛系統,包括離合器、變速器、分動器、傳動軸(驅動半軸)、主減速器、差速器、制動器、轉向器、懸架、輪胎和輪轂等;

3. 電氣系統:包括供暖、通風和空調系統、儀表、燈光、揚聲器、定位導航和多媒體、數據總線等;

4. 車身及附件:車身和車架、座椅、氣囊和安全帶、刮水器、車窗、天窗、門鎖、後視鏡、內外飾件等。

汽車生產者所公開的涉及上述系統和部件的維修技術信息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1.車輛維護信息,包括車輛定期維護項目、檢查內容、維護作業和維護間隔設置依據、方法,以及潤滑油、冷卻液等油液的規格參數。此條款信息應按照規定方式,由汽車生產者免費向消費者提供;

2. 總成及零部件的拆裝方法、技術規範及圖示説明,零部件檢測方法及鑑別判斷的信息;

3. 電路接線圖,包括接線圖、器件位置、插接件型號規格等;

4.各電子控制系統(含OBD系統)故障代碼表(包括通用故障代碼和汽車生產者自定義故障代碼)、代碼定義、故障診斷及排除的方法和步驟;用於檢測和故障診斷的相關參數信息(即指能夠在診斷儀器上顯示的各項數據參數及含義、故障出現時的凍結幀、數據參數值的合理範圍等);

5. 排放控制系統信息,包括排放控制系統的安裝位置示意圖、裝配圖和維修技術要求,排氣後處理系統關鍵零部件的型號、生產廠家及更換時間等信息;

6. 車身尺寸圖,如車身及車架的基本尺寸及定位基準;鈑金和塗裝作業所需的技術信息;

7. 車輪定位參數的標準範圍及調整方法;

8.在零部件更換或維修後,需進行匹配、基本設置等操作所必需的信息(如電動車窗、天窗、節氣門、加速踏板、制動踏板等零部件的重新匹配設置所需的信息);

9. 維修操作安全注意事項及其他必要説明等。

三、零部件目錄,包括汽車生產者提供的用於售後服務的原廠零部件的名稱、商標和編號,零部件變更、升級、換代信息,以及為方便確定具體車型車款所適用零部件必需的信息。

四、適用具體車型電子控制系統的軟、硬件版本識別號(不包含軟件本身)。

五、除本辦法規定可以免於公開的內容外,對車輛電子控制系統需要重新編程的信息(即需要進行重新編程的認定條件及基本操作,但不包含程序軟件本身內容)。

六、專用診斷、檢測、維修工具和設備及其相關軟件信息(如型號、規格、軟件版本等),及其相關購買渠道 信息。

七、車輛認證信息,主要是CCC認證證書信息,如車型型號、規格和參數以及零部件供應商信息。

八、技術服務通告,包括由實踐經驗得到的,針對某類故障,通常影響某一車型或車輛批次問題的解決方案,以及在授權維修網絡內可進行免費維修的通告等。

九、汽車召回信息和缺陷消除措施等。

十、上述各項信息的所有後續修訂和補充。

十一、國家法律法規要求公開的其他有關信息。

十二、若某車型不具備上述某種特定功能系統或零部件,則免於公開有關信息。

本目錄由交通運輸部制定並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