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節餘指標跨省域調劑資金收支管理辦法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節餘指標跨省域調劑資金收支管理辦法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節餘指標跨省域調劑管理辦法》經國務院同意,由國務院辦公廳於2018年3月10日印發。
頒佈單位:財政部
文 號:財綜[2018]40號
頒佈時間:2018-07-13
實施時間:2018-07-13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有序實施深度貧困地區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節餘指標跨省域調劑,規範深度貧困地區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節餘指標跨省域調劑資金收支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跨省域補充耕地國家統籌管理辦法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節餘指標跨省域調劑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8〕16號)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節餘指標跨省域調劑資金(以下簡稱調劑資金),是指經國務院批准,有關幫扶省份在使用“三區三州”及其他深度貧困縣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節餘指標(以下簡稱節餘指標)時,應向中央財政繳納的資金。
第三條 財政部負責全國調劑資金收支管理工作,各省級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調劑資金收支管理工作。
第二章 調劑資金收取
第四條 自然資源部根據有關省(區、市)土地利用等情況,經綜合測算後報國務院確定年度調入節餘指標任務,按程序下達相關省份。
主要幫扶省份應當全額落實調入節餘指標任務,繳納調劑資金,鼓勵多買多用。鼓勵其他有條件的省份根據自身實際提供幫扶。
第五條 收取調劑資金規模按照國家下達並經自然資源部核定的幫扶省份調入節餘指標任務,以及節餘指標調入價格確定。
第六條節餘指標調入價格根據地區差異相應確定,北京、上海每畝70萬元,天津、江蘇、浙江、廣東每畝50萬元,福建、山東等其他省份每畝30萬元;附加規劃建設用地規模的,每畝再增加50萬元。
第三章 調劑資金下達
第七條 自然資源部根據有關省(區、市)土地利用和貧困人口等情況,經綜合測算後報國務院確定年度調出節餘指標任務,按程序下達相關省份。
第八條 下達調劑資金規模按照國家下達並經自然資源部核定的深度貧困地區所在省份調出節餘指標任務,以及節餘指標調出價格確定。
財政部根據確定的調劑資金規模,向深度貧困地區所在省份先下達70%調劑資金指標,由省級財政部門根據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確認的調劑資金金額撥付深度貧困地區。待完成拆舊復墾安置並經自然資源部確認後,財政部向深度貧困地區所在省份下達剩餘30%調劑資金指標,由省級財政部門撥付深度貧困地區。
第九條 經自然資源部確認,調出節餘指標省份未完成核定的拆舊復墾安置產生節餘指標任務的,由財政部根據未完成情況將調劑資金予以扣回。
第十條 節餘指標調出價格根據復墾土地的類型和質量確定,復墾為一般耕地或其他農用地的每畝30萬元,復墾為高標準農田的每畝40萬元。
第四章 調劑資金結算和使用
第十一條 調劑資金收支通過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年終結算辦理。相關資金結算指標由財政部於每年2月底前下達各有關省份。
省級財政應繳納的調劑資金通過一般公共預算轉移性支出上解中央財政,列入政府收支分類科目“2300602專項上解支出”科目。
中央財政應下達的調劑資金通過一般性轉移支付下達地方財政,由地方財政列入政府收支分類科目“1100208結算補助收入”科目。
第十二條 中央財政按照年度下達調劑資金需求確定當年收取調劑資金規模,實現年度平衡。
第十三條深度貧困地區收到的調劑資金全部用於鞏固脱貧攻堅成果和支持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優先和重點保障產生節餘指標深度貧困地區的安置補償、拆舊復墾、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生態修復、耕地保護、高標準農田建設、農業農村發展建設以及易地扶貧搬遷等。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調劑資金收支管理,對存在違反規定分配或使用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監察法》、《預算法》、《公務員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五條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製定本省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節餘指標跨省域調劑資金管理制度。xx兵團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節餘指標跨省域調劑資金收支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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