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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辦法

山東省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辦法

山東省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促進技術進步,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條 為了加強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促進技術進步,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標準的編制、實施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交通、水利、工業等專業工程的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省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全省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通信、人民防空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相關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工程建設標準包括工程建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以及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

工程建設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

第六條 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為了細化提高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需要在全省範圍內對相關工程建設技術、管理要求作出統一規定的,可以制定地方標準。

地方標準規定的事項包括:

(一)建設工程的勘察、規劃、設計、施工、驗收、運行、維護、改造、拆除的質量和技術要求;

(二)工程建設中有關安全、衞生、環境保護、能源資源節約和合理利用的要求;

(三)工程建設中有關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及新產品應用的要求;

(四)工程建設的試驗、檢驗和評定方法;

(五)工程建設信息技術應用和工程建設管理的要求;

(六)需要全省統一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設技術、管理要求。

第七條 制定地方標準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嚴格遵守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技術經濟政策;

(二)安全適用、經濟合理,體現本地氣候、地理、環境等特點;

(三)不低於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四)採用專利技術的,應當取得專利權人許可。

制定地方標準,應當積極採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鼓勵參照先進的國際工程建設標準和境外工程建設標準制定地方標準。

第八條 地方標準項目分為政府委託項目和社會申報項目。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確定地方標準政府委託項目,按照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要求,委託具備條件的標準主編單位編制地方標準。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根據推廣應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的需要,可以向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報地方標準項目,由申報單位委託具備條件的標準主編單位編制地方標準。

第九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於每年第三季度,向社會公開徵集地方標準建議項目,擬訂地方標準編制年度計劃,確定政府委託項目和社會申報項目目錄,並向社會公佈。

第十條 列入地方標準編制年度計劃的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技術經濟政策;

(二)具有成熟的工程建設或者產品生產實踐經驗;

(三)擬納入標準中的科技成果已通過驗收或者鑑定,且具備推廣應用的條件;

(四)與現行有效的相關標準協調配套。

第十一條 地方標準相關文件的編制工作由標準主編單位負責。

標準主編單位應當具備法人資格,承擔過與所主編標準內容相關的工程建設科研、勘察、設計、施工或者產品研發、設計、生產等工作,並在相關領域內具有較高水平。

第十二條 標準主編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工程建設標準編制程序及實體要求開展編制工作。

標準主編單位應當徵求與標準內容相關的、有代表性的單位和專家意見。對有爭議的重大技術問題,由標準主編單位聘請專家專題研究解決。

標準主編單位應當根據有關單位和專家的意見,對標準徵求意見稿進行修改,形成標準送審稿,送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查

第十三條 地方標準直接涉及人身財產安全、環境保護、能源資源節約和其他公共利益的條文,可以作為強制性條文。

含有強制性條文的地方標準,應當在文本中註明強制性條文。

第十四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標準送審稿通過部門網站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成立專家審查委員會,對地方標準送審稿進行審查。專家審查委員會應當由不少於9名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專家組成。專家審查委員會成員應當是勘察、規劃、設計、施工、監理、質監、安監、科研等方面具有權威性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五條 標準主編單位應當根據專家審查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對標準送審稿進行修改,形成標準報批稿,送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批。

地方標準涉及有關行業領域的,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徵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意見。

含有強制性條文的地方標準在批准前,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查。

經批准的地方標準由省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按照地方標準管理規定統一編號。

第十六條 地方標準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省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聯合發佈。

第十七條 地方標準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地方標準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涉及地方標準技術內容的,由標準主編單位作出説明。

第十九條 地方標準發佈實施後,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組織專家對地方標準進行復審,並根據複審結果確認其繼續有效或者予以修訂、廢止。

地方標準複審週期一般不超過3年。

第二十條 鼓勵具備相應能力的協會、學會等社會組織和產業技術聯盟,根據市場和創新需要,制定併發布團體標準。

企業根據需要可以自主制定企業標準並實施。

團體標準、企業標準不得低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

第二十一條 工程建設標準是工程建設活動的技術依據和準則。建設、規劃編制、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監理和工程質量檢測等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嚴格依據工程建設標準從事相關工程建設活動。

第二十二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編制建設工程通用標準設計和相關產品應用標準設計,為工程建設標準實施提供技術支持。

建設工程設計企業進行設計時,應當優先採用標準設計。

標準設計項目的確定、編制和實施,參照地方標準的管理要求執行。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工程建設標準的宣傳普及和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及時進行查處。

工程建設標準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依法公開,並納入誠信體系管理。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程序、標準組織編制地方標準的;

(二)未依法履行工程建設標準監督檢查職責的;

(三)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不及時進行查處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