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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管理辦法

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管理辦法

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管理辦法

《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管理辦法》是為加強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的管理,規範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從業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原建設部《關於由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歸口做好建設工程概預算人員行業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標[2005]69號)精神,制定的規範。

頒佈單位: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

文       號:中價協[2011]021號

頒佈時間:2011-11-08

實施時間:2012-01-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行業規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的管理,規範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從業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原建設部《關於由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歸口做好建設工程概預算人員行業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標[2005]69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的資格取得、從業、繼續教育、自律和監督管理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以下簡稱造價員),是指按照本辦法通過造價員資格考試,取得《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並經登記註冊取得從業印章,從事工程造價活動的專業人員。

資格證書和從業印章是造價員從事工程造價活動的資格證明和工作經歷證明,資格證書在全國有效。

第四條 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以下簡稱中價協)對全國造價員實施統一的行業自律管理;各地區造價管理協會或各地區和國務院各有關部門造價員歸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應負責本地區、本部門內造價員的自律管理工作。全國造價員行業自律管理工作受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司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資格考試

第五條 造價員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一次,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大綱,統一通用專業和考試科目。

第六條 造價員資格考試專業設置:

(一)各地區的統一通用專業一般分為建築工程、安裝工程、市政工程三個專業。

(二)其他專業由各管理機構根據本地區、本部門的需要設置,並報中價協備案。

第七條 考試科目為: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基礎知識和專業工程計量與計價。

第八條 中價協負責編寫統一通用專業《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考試大綱》和《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基礎知識》培訓教材。

第九條 各管理機構負責編寫本地區、本部門設置的其他專業考試大綱和各專業工程計量與計價的培訓教材;負責組織命題、考試、閲卷、確定合格標準、頒發資格證書等工作。

第十條 造價員考前培訓工作,按照與考試分開、自願參加的原則進行。

第十一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參加造價員資格考試:

(一)普通高等學校工程造價專業、工程或工程經濟類專業在校生;

(二)工程造價專業、工程或工程經濟類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

(三)其他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從事工程造價活動滿1年。

第十二條 考生應參加本人工作單位(或工作)所在地區或所屬部門管理機構組織的造價員資格考試。

已取得一個專業資格證書的造價員,若需報考其他專業,應參加增項專業工程計量與計價的考試。

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向管理機構申請免試《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基礎知識》:

(一)普通高等學校工程造價專業的應屆畢業生;

(二)工程造價專業大專及其以上學歷的考生,自畢業之日起兩年內;

(三)已取得資格證書,申請其他專業考試(即增項專業)的考生。

第十四條 考試合格者由管理機構頒發資格證書。

應屆畢業生考試合格者,憑畢業證書領取資格證書。

對通過增項專業考試的造價員,管理機構應將增項專業登記在資格證書的“增項專業登記欄”。

第十五條 管理機構如發現造價員資格考試中有舞弊行為的,應取消其考試成績。

第三章 登記

第十六條 造價員實行登記從業管理制度。各管理機構負責造價員登記工作。符合登記條件的,核發從業印章。

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經過登記取得從業印章後,方能以造價員的名義從業。

第十七條 登記條件:

(一)取得資格證書;

(二)受聘於一個建設、設計、施工、工程造價諮詢、招標代理、工程監理、工程諮詢或工程造價管理等單位;

(三)無本辦法第十九條不予登記的情形。

第十八條 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可自資格證書籤發之日起1年內申請登記,逾期未申請登記的,須符合繼續教育要求後方可申請登記。

取得資格證書的應屆畢業生,就業後,如本人工作單位與頒發資格證書的管理機構為同一地區或部門的,應向頒發資格證書的管理機構申請登記;如本人工作單位與取得資格證書的管理機構為不同地區或部門,應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變更手續,並向本人工作單位所屬地區或部門的管理機構申請登記。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申請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從業的;

(三)逾期登記且未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

(四)已取得註冊造價工程師證書,且在有效期內的;

(五)受刑事處罰未執行完畢的;

(六)在工程造價從業活動中,受行政處罰,且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至申請登記之日不滿兩年的;

(七)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准登記被註銷的,自被註銷登記之日起至申請登記之日不滿兩年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不予登記的其它情形。

第四章 從業

第二十條 造價員應從事與本人取得的資格證書專業相符合的工程造價活動。

第二十一條 造價員應在本人完成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上簽字、加蓋從業印章,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造價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從事工程造價活動;

(二)使用造價員名稱;

(三)接受繼續教育,提高從業水平;

(四)保管、使用本人的資格證書和從業印章。

第二十三條 造價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管理規定;

(二)執行工程造價計價標準和計價方法,保證從業活動成果質量;

(三)與當事人有利益關係的,應當主動迴避;

(四)保守從業中知悉的國家祕密和他人的商業、技術祕密。

第二十四條 造價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從業過程中索賄、受賄或牟取合同約定外的不正當利益;

(二)塗改、偽造、倒賣、出租、出借或其他形式轉讓資格證書或從業印章;

(三)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從業;

(四)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 造價員如取得註冊造價工程師證書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脱離工程造價崗位二年或二年以上者,應申請暫停從業,併到管理機構辦理暫停從業手續。

需要恢復從業的,應當達到繼續教育要求,併到管理機構辦理恢復從業手續。

第五章 資格管理

第二十六條 中價協統一印製資格證書,統一規定資格證書編號規則和從業印章樣式。

第二十七條 資格證書和從業印章應由本人保管、使用。

遺失資格證書和從業印章的,應在公眾媒體上聲明後申請補發。

第二十八條 中價協負責建立全國統一使用的“造價員管理系統”,並向社會提供造價員身份查詢平台。各管理機構負責“造價員管理系統”數據的更新維護。

造價員考試報名、變更、繼續教育、驗證等均通過“造價員管理系統”實行網上申請、受理和審核。

第二十九條 造價員應接受繼續教育,每兩年參加繼續教育的時間累計不得少於20學時。

繼續教育由各管理機構組織實施,應因地制宜,結合實際,採用網絡教學和集中面授等多種形式,其內容要與時俱進,理論聯繫實際。

第三十條 資格證書原則上每四年驗證一次,驗證結論分為合格、不合格和註銷三種。合格者由管理機構記錄在資格證書“驗證記錄欄”內,並加蓋管理機構公章。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驗證不合格,應限期整改:

(一)四年內無工作業績,且不能説明理由的;

(二)四年內參加繼續教育不滿40學時的,或繼續教育未達到合格標準的;

(三)到期無故不參加驗證的。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註銷資格證書及從業印章:

(一)驗證不合格且限期整改未達到要求的;

(二)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列舉行為之一的;

(三)信用檔案信息有不良行為記錄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五)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證書和從業印章的;

(六)其他導致證書失效的情形。

如再取得造價員資格,須按本辦法規定重新參加資格考試。

第三十三條 造價員變更工作單位的,應在變更工作單位90日內提出變更申請,並按管理機構要求提交相應材料。

(一)在同一地區或部門管理機構變更工作單位的,管理機構審核通過後應將變更的內容登記在資格證書的“變更登記欄”。

(二)在不同地區或部門管理機構變更工作單位的,轉出管理機構審核通過後,應持造價員變更申請表、資格證書等材料到現工作單位所在地區或部門的管理機構辦理轉入手續,轉入管理機構審核通過後重新頒發資格證書和從業印章。

如造價員所持資格證書的專業與轉入管理機構規定專業不符的,應參加轉入管理機構組織的相應專業工程計量與計價考試,成績合格者,方能辦理轉入手續。

第六章 自律規定

第三十四條 造價員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忠於職守,恪守職業道德,自覺抵制商業賄賂;應自覺遵守工程造價有關技術規範和規程,保證工程造價活動質量。

第三十五條 各管理機構應在“造價員管理系統”中記錄造價員的信用檔案信息。

造價員信用檔案信息應包括造價員的基本情況、良好行為、不良行為等。

在從業活動中,受到各級主管部門或協會的獎勵、表彰等,應當作為造價員良好行為信息記入其信用檔案。

違法違規行為、被投訴舉報核實的、行政處罰等情況應當作為造價員不良行為信息記入其信用檔案。

第三十六條 各管理機構可對造價員的違紀違規行為,視其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自律懲戒:

(一)談話提醒;

(二)書面警告,並責令書面檢討;

(三)通報批評,記入信用檔案,取消造價員資格;

(四)提請有關行政部門給予處理。

第三十七條 各管理機構每年應將造價員管理工作總結報送中價協。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各管理機構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並報中價協備案。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價協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價協2006年6月5日印發的《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管理暫行辦法》(中價協[2006]013號)同時廢止。